看板 PublicIssu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 憲法追求的平等、自由精神價值,是核心概念 : : 你告訴我你的憲法所謂「實質」的平等,你講的實質定義是什麼? : : 憲法中第7條至第22條,什麼內容叫做實質? : : 我終於在寫到最後知道你的實質平等是什麼了 : : 釋字第 485 號 摘錄 : :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 : : 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 : : 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 : 我的疑惑是民法有保障同性與異性婚在法律上的實質平等嗎? : 異性結合有自然產生後代的可能性, : 從這點可以清楚認知到異性結合與同性結合有本質上的不同. : 針對本質不同的事物給予不同對待, 才是平等權的本質. : 你們老是認為, 都是兩人結合就不應給予不同的法律對待. : 但就我來看, 這只是僅就共同點就隨便下結論. : 請問一下原住民和漢人都是人, 為什麼給予不相同的法律對待?? : Haemoglobin應該會很樂意回答你這個問題. 這邊你說了生育可能性 : : 我不曉得你有沒有看完那場憲法法庭上的立論 : : 那場的討論的爭議點,從一開始就不是「同性婚姻」不受憲法所保障 : : 修法或立專法才是主要戰場 : : 那次的討論就是在討論民法中婚姻的核心價值是什麼 : : 也就是有部分人認為「生育可能」(並非養育)是婚姻的核心 : : 才會主張民法是合憲,應立專法另行保障同性婚姻,而非修民法 : : 而既否定生育可能非婚姻本質,就更沒有理由主張立專法而非修民法 : : 你所謂的「社會性功能」是指什麼? : : 我理解的社會性功能是可以保障、促進彼此權益或增進公共利益 : : 你的社會性功能只有生育或養育子女的能力? : : 為何沒提到同性婚姻有沒有社會性功能? : : 因為締結婚姻就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就算不養育子女 : : 也具有保障、促進彼此權益及增進公共利益的價值 : : 我不知道要提幾次你才會面對大法官釋憲會是寫一男一女這事情 : : 是因為當初釋憲聲請人就是以異性為前提去提出聲請 : : 所以才會做出這樣的解釋 : : 從頭到尾,到底有哪個大法官釋憲直接明白的說婚姻必須以性別相異為前提 : : 祁家威的律師代表許秀雯是這樣說的 : : https://youtu.be/bNo4ijaGaBI?t=4m27s
: : 你去查,查到你再去跟別人主張 : 1. 釋554理由書: 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 : 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 : 大法官會議對婚姻的定義下得很清楚. : "以異性為前提去提出申請"云云, 只是因果連結不明的詭辯之詞. : 2. 我的論述進路是以制度效益為主. : 順帶反駁了以平等權和自由權為主要進路的論述. : 在這種論述進路下, 你跟我爭執婚姻的定義是無謂的. : 我的論述重點在於同性結合是否具有與異性結合相當的社會性功能. : 舉個挺同一方大概聽不太進去的例子就是: : 鼓勵異性結合, 可以期待他們自然產生下一代. : 鼓勵同性結合則完全沒有對等的可能. 一夫一妻永久共同生活 可期望產下下一代 : : 討論了那麼久,我從頭到尾都不認為生育是婚姻的本質 : : 是我表達能力太爛嗎? : : 若如你所認為生育是婚姻的本質,那當然得考慮各種可能 : : 因為既不能生育就違反婚姻的精神,那還可以稱作婚姻嗎? : : 這段話是用來諷刺反對同性婚姻修法的人用的 : : 同性婚姻的主張就是生育並非婚姻本質,你也知道這有很大的邏輯問題 : : 是我對你原本的PO文有什麼錯誤的理解嗎? : : 你不是通篇都在寫異性婚姻有誕生孩子的可能,同性怎麼可以享有一樣的權益嗎? : : 這樣公平嗎? 現在又跟我說生育並非婚姻的核心? : : 那異性婚姻和同性婚姻的差異在哪? : 婚姻的定義並沒有一個普世皆準的規範. : 釋554理由書對婚姻所下的定義, : 主要是闡明當時本國的婚姻制度定義為何. : 這個理由書的存在妨礙"現有民法婚姻包括同性關係"的論述進路. : 至於你或你們要主張婚姻"應該"是什麼, : 都不妨礙婚姻"目前"是什麼這個既存事實. : : 我真的不明白,你才在講要看脈絡來了解前後 : : 不要只看一段話或幾個字就斬釘截鐵抓著不放 : : 我跟你講了,那些大法官釋憲是因為釋憲聲請人是以異性婚為前提去提出聲請 : : 因此解釋和理由書才會是以異性的角度去寫 : : 還是你講的脈絡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及異性這些關鍵字? : : 我再講一次,許秀雯律師已經明白的說明 : : 大法官釋憲那一號解釋、哪一句話說,性別相異性是婚姻的前提 : : 在座的那些大法官也無人對此提出質疑或辯駁 : : 你是大法官? : 釋554理由書: 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 : 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 : 你們繞來繞去是沒用的. 這個理由書以文本的形式存在, : 是解釋目前制度拒絕同性申請登記的理論基礎. 所以這謬論一再的被重新檢視 法官的解釋將一夫一妻抬上神轎 但實際上一夫一妻辦的到的,同志婚姻並非不可能辦到 而異性的生育更不會是能否婚姻必要條件 : 而且從訴訟權的憲法定義始終如一來看, : 大法官不太可能去推翻先前既有的東西. : 大法官沒人說許秀雯說錯, 可也沒大法官說許秀雯說對. : 你說的東西, 充其量只能表示出 : 這次憲法法庭的大法官還沒有表示意思. : : 我不想被你誤解 : : 我先澄清一下,在看這串討論的人不一定都是同性戀者 : : 只是對這議題關心,想了解同性婚姻的訴求本質 : : 我只是覺得以你的理由沒辦法說服我,所以我跳出來辯駁而已 : : 我不曉得你的統計基礎如何,也不清楚你有沒有社會科學的研究背景 : : 你會認為以荷蘭為研究對象,是情有可原 : : 畢竟荷蘭是全球第一個把同性婚姻實質化的國家 : : 統計其本身,除非其原理有出現什麼缺陷,不然不應該作為質疑的對象 : : 物理學在推演時,只聽過前提、假設或推導時出現錯誤 : : 從來沒有人去質疑微積分是錯的,除非當初在推導微積分概念的人弄錯了原理 : : 你要質疑的應該是研究方法中,抽樣有沒有偏誤,有沒有做好對照組控制 : : 當兩組人,除了雙親是異性戀差異外,其他的條件是否都一樣時 : : 其健康、憂鬱、自殺風險、生活滿意、性別認同等問題是否出現差異 : : 而研究方法就會因研究者而異 : : 不過我還是找了幾篇都是以荷蘭為抽樣對象的研究 : : Dutch adolescents from lesbian-parent families: How do they compare : : to peers with heterosexual parents and what is the impact of : : homophobic stigmatization? : :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140197115000251 : : Civic Competence of Dutch Children in Female Same-Sex Parent Families : : A Comparison With Children of Opposite-Sex Parents : : http://journals.sagepub.com/doi/abs/10.1177/0044118X13502366 : : Dutch adolescents from lesbian-parent families: How do they compare : : to peers with heterosexual parents and what is the impact of : : homophobic stigmatization? : :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140197115000251 : : A Population-Based Comparison of Female and Male Same-Sex Parent and : : Different-Sex Parent Households : : http://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111/famp.12278/full : : 如果你不夠我可以再找,我是限制在2013年後,以荷蘭為抽樣對象的研究 : : 幾乎所有研究不是其養育的子女表現與異性戀的孩子沒有差異 : : 不然就是在對於性別包容表現得比較好,比較沒有性別刻板印象 : 第一篇的研究, : 是比較67個女同性結合養育的青少年, 與67個異性結合養育的青少年. : 主要的研究目標是比較家庭型式(女同性或異性) : 是否會對青少年的問題行為產生影響. : 該研究用DLLFS在2011年的數據和Z-HLS在2003年的數據做比較, : 得到兩者在問題行為上相當的第一個結論. : 第二個結論是透過同性家庭青少年所填的量表, : 得到問題行為與被歧視有相關的第二個結論. : 這個研究本身有若干的限制, 不過有一個限制影響比較難以估計. : 它的數據是從DLLFS取得的, 受試者知道自己是個長期研究計畫的樣本. : 這個事實表示霍桑效應會存在於這個實驗當中, : 一般人有理由相信她們會表現得比一般異性家庭還要好, : 或者更有可能在問卷上面填寫對自己有利的答案; : 而且DLLFS的雙親平均教育程度高於Z-HLS(Z-HLS僅有一方與DLLFS相當). : 但比較的結果, 雙方後代的表現僅是相當而已. : 另一個事實是同性結合家庭的後代, 可能因親代組成不同遭受同輩歧視. : 這表示社會必須投入額外資源去做社會教育. : 剩下的我就不多說了. 希望你不是只看Abstract就下結論. 歧視的問題在歧視者本身 印度的種性制度使跨種性婚姻常遭受暴力 法律並為保障的這樣的暴力,而要怪婚姻當事人? 縱然沒有暴力發生,也不代表問題在受歧視者 台灣新住民常受到異樣的眼光,那該禁止東南亞CCR? 還是你想說,沒有禁止阿,但是他們來就是他們的問題? 新住民來台是他們的選擇 單親或受遺棄且被領養的的孤兒呢? 未了避免此事發生,應該禁止離婚 把離婚講的高大尚的自由論的你,眼裡還有小孩嗎? : : 限制兒童婚姻是因其心智功能尚未成熟,未能瞭解其是否以其自由意志行為 : : 丹麥新法禁18歲以下人士結婚 遏止難民童婚現象 : : https://goo.gl/HkWXng : : 不過,這項決定引起爭議。數個月後,丹麥政府取消限制,理由是禁止18歲 : : 以下尋求庇護者與配偶同住的做法,侵犯了「私人和家庭生活」的基本人權 : : ,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 : : 至於何時才能認為其心智功能達到成熟,能以自我意志行為 : : 則以科學研究作為基礎 : 憲法23條所列得以法律限制的理由, 僅限於: : 1.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2. 避免緊急危難 : 3. 維持社會秩序 : 4. 增進公共利益 : 請問你所說的"兒童心智功能未成熟", 符合哪個理由?? : : 為何非原住民不能享有原住民的保障權益呢? : : 釋字第 485 號 摘錄 : :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 : : 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 : : 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 : 理由書 摘錄 : : 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 : : 國策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本此原則國家應提供各種給 : : 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 : : 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 : 對, 所以重點是在於實質平等(針對不同事物, 給予不同待遇), : 而非形式平等(不問事物是否有差異, 均給予相同待遇). : 所以同性結合和異性結合有一樣嗎?? : 至少有一個顯著的差異點, 而且對國家社會意義重大. : 就是異性結合有自然產生後代的可能性. 所以生育可能是不是必要性 : : 制度性保障是為落實憲法的基本權利 : : 若婚姻自由非憲法基本權利,則理當廢除 : : https://goo.gl/9QmQ2a wiki 制度性保障 : :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制定基本法,正式落實人民基本權利的效力,人 : : 民得直接援引憲法中的基本權利對國家主張。人民基本權利既然得到落實 : : ,制度性保障理論的存在必要隨即受到學界檢討。最後多數說認為制度性 : : 保障理論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只是內容必須因應實定法做出調整。調整 : : 後的制度性保障理論即為通稱的現代意義的制度性保障,指「國家必須建 : : 立某些制度或法律,確保其存在,以實現基本權利」。 : :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國改研究報告 : : 我國同性婚姻權合憲性之探討 : : http://www.npf.org.tw/2/15288 : : 憲法觀點的探討第一點就是婚姻權為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 : 容我再貼一次,沒有任何一個大釋憲指稱婚姻是以異性婚為前提 : : 而反對同性婚姻者更舉釋字第552號[6]、釋字第554號[7]解釋,來強化 : : 異性婚姻方受合憲性保障之論據,不過,釋字第552號解釋原是針對「重 : : 婚無效」之議題,而釋字第554號解釋則涉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通 : : 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為爭點的解釋,但兩者均非針對「一 : : 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的專屬解釋。 : : 大法官釋憲哪一號解釋、哪一句話說,性別相異性是婚姻的前提 : 這幾個解釋很充分的說明了, 憲法制度性保障的標的, 是異性結合. : 同性結合不包括在內. : 當然要衍伸到憲法禁止同性結合之類的, 是過度的推論. : 只是, 是否要在法律上對同性結合加以規範, : 最終還是要回到需求與效益這兩個立法動機的問題. 不想說了 鬼話連篇 正經八百的胡說八道 將生育可能性列為婚姻之必要就知道是個信徒 將異性婚姻抬上神桌,但理由都是同志婚姻辦的到的 請問又有甚麼意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35.57.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4155604.A.765.html
teamax: 其實你跟星閃是用同一顆大腦,對不對? 05/07 19:14
edwin040286: 我也很佩服版友包括我,能陪他的胡說八道回整整一個 05/07 19:25
edwin040286: 月。他最新回應:不就事實去做討論 05/07 19:26
edwin040286: 但從頭到尾發表完全與現實上專法、民法派法律學者 05/07 19:34
edwin040286: 完全沒人主張,脫離事實自我幻想的法律解釋的 05/07 19:37
edwin040286: 不就是他嗎? 05/07 19:43
acidrain: 你對他認真就輸了 05/08 06:58
lbowlbow: 你們還蠻厲害的,居然真的陪他跳針了整整一個月,辛苦了 05/09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