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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憲法134條: : :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六項: : :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 : :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 : 1. 憲法本身的條文就是以男女先天不平等為前提. : : 2. 即使會有例外, 也不該與通則混為一談. : : 就如同國家不該因為有些原住民比較富有, : : 就認為原住民不值得保護一樣. : : 不過婚姻制度作為一種國家制度, 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之需求. : : 這點仍予贊成. : 我談的自由是憲法第二章第7條到第24條 : 是出自於對於婚姻,你的男女差異而於民法中對於女性加以保障這論點 : 並不符合上述章條憲法對於自由的保障 : 故認為這樣的論點並無法說明現行民法合憲 : 至於憲法是否基於男女即為先天不平等前提去訂定 : 這並不在這次的討論範圍之內 : 憲法所保障的即為基礎,例外亦應於其中詳述 : 通則是以憲法去做延伸,若其違反憲法即應修法或廢除 這串討論串裡面有人認為男女之間不存在不平等的問題, 故引憲法條文予以駁斥. : : 我已經回這類的問題很多次了. : : 挺同一方認為民法限制結婚對象, 是不當限縮人民自由. : : 但是用這種邏輯去解釋的話, 最終結論應該是: : : 國家不應限制人民欲與何人締結關係, 但男女結合為例外; : : 這點符合目前民法僅針對男女結合作規範的態樣. : 你的意思是,國家不應限制人民要和締結關係,但男女結合是例外? : 這樣民法的解釋就會超越憲法,變成憲法無法加以保障之制度 : 意即任何以民法婚姻關係做延伸之法條,都可以認為是憲法之例外? : 不曉得是不是我哪裡理解錯誤? 以契約自由的角度而言, 最終就是推演出這個結論: 1. 國家不應限制人民欲與何人或幾人締結共同生活之契約關係. 2. 但基於憲法23條之授權, 部分狀況例外, 如: (1)男女間之結合. (2)近親結合. (3)特別權力關係之結合. 最終演繹結果就會跟現行的民法大同小異, 只差在第1項的契約關係要式與否而已. : : (當然民法還有納入其他的考量. 包含否定婚姻純愛論的禁止近親結婚.) : : 而挺同一方的所主張的: : : 國家不應限制人民欲與何人締結關係, 故不應限制人民與同性締結婚姻. : : 可以顯而易見只是把一個邏輯推到自己想要的結果為止. : 他們就是想這樣做啊,不然是在忙什麼… : 法律就是以憲法為基礎去做延伸,既憲法如此規範 : 去挑戰民法是否合憲以爭取自然人最大權益,不是再自然不過了嗎? : 當今所有的大法官釋憲不都是這樣嗎? : 還是大家只是想挑戰法律與憲法間邏輯的謬誤嗎? 不好意思. 我認為這樣的行為就類似於家戶人均收入15545元的人, 在靠北人均收入15544元的人為什麼可以有低收入戶資格一樣. (15544元為106年度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 我也認為同性婚姻的議題, 主因還是在爭取權益. 但這樣的話堅持要婚姻就太奇怪了. 為了堅持要婚姻之名而招致反對, 反而違反爭取權益的目的. : : 在討論的時候應多觀察討論的脈絡, 而非抓著一兩句做斷章取義. : : 這篇的主要目的是針對邱顯智律師的契約自由論. : : 且在憲法法庭上無人以保障女性做為合憲論述, : : 以一個人數非常有限的討論場域來說, 這只是正常現象. : : 事實上婚姻具有實現男女平等的功能, 已於大法官解釋中一再強調. : : 與其說這是一種論述, 不如說這是一種常識. : 邱顯智律師的FB發言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912575.A.EAD.html : 我不清楚你是支持或反對他的說法 : 我不知道為何你會以人數、場域來說明「無人以保障女性來作為合憲論述」是合理的 : 這是憲法法庭,如果一個重要或有代表性的論述無法在庭上呈現 : 而討論出來的東西居然是我們的憲法解釋,不是件非常令人害怕的事嗎? : 我自己認為一個重要的立論或有力的論述,怎麼可能不被提出 : 難道這些教授跟大法官不知道嗎? :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指釋字第 554 號 : 我google「婚姻具有實現男女平等的功能」,只找到這個解釋 : 婦女新知基金會自己有發新聞稿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3288 : 這是一個有關通姦是否違憲的釋憲 : 一般我們認為是為保障女性,但就連女性自己也不認同這釋憲 : 我不解的是為何要不斷強調婚姻具有實現男女平等的功能 : 而納入了同性,會使這個功能完全消滅? 1. 邱顯智律師的說法, 就是把某個邏輯推到自己想要的地方就停止. 我只是把他推到一半的邏輯繼續推演下去. 2. 大法官沒有說, 跟大法官不知道是兩回事. 以大法官沒有說作為質疑的理由, 屬邏輯謬誤: 訴諸沉默. 3. 關於婚姻是否具有保障男女平等的機能, 你可以把婚姻制度直接假設為不存在, 去推演一下就知道了. 現成的例子就是未婚男女交往這個人肉市場. 在這個市場裡面, 俗稱強者與人渣的人, 才能獲得最大利益. 4. "納入同性會使男女平等功能完全消滅"云云, 屬邏輯謬誤: 打稻草人. 因為我從未這樣表示過, 我說的東西大概是底下這四行. 以"婚姻為基本權益, 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為推論基礎的論述, 對於不斷擴張婚姻定義的要求沒有抵抗力. 自由權是挺同一方認為最主要的武器之一, 但也是其論述最主要的破綻所在. : : 4. 綜上, 婚姻制度應理解為: : : 國家因男性與女性存在客觀先天差異, 在男性與女性 : : 締結共同生活契約時, 需加以介入. 故以婚姻為名做登記, : : 以利管理, 並以法律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 : 早期民法保障的多屬女方權益, 可見一班. : : 至於締約之雙方為同性時, 則無此必要. : : 基於保障契約自由之精神, 國家不得介入. : 寫到後來,不斷檢視後,發現有一段漏掉了 : 按憲法第22、23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民法中的婚姻是為保障、促進彼此權益,或增加公共利益才得以制定 : 民法婚姻章所保障的並不是女性,而是婚姻中的弱勢或受害方 : 並維護增進彼此權益為目的 : 為何同性就可以不必要? 兩造婚姻亦會有弱勢或受害方 : 或需要保障以促進彼此利益,並促進社會公共利益 : 這也是為何憲法法庭口徑一致認為,就算民法合憲也至少要立專法的緣故 : https://udn.com/news/story/10966/2362454 : 重點摘錄 : http://www.focusconlaw.com/constitutionaldebate/ : https://goo.gl/c5HDAu 以法律規範他人的同性結合關係, 就跟以法律規範他人的交友關係一樣, 對一般人並沒有任何的好處或壞處, 立法動機不足. 即使要以法律規範, 規範的強度也不應比照現在的婚姻. 光是"僅限對象為一人", 就有違憲疑慮了. : : 如雙方合意互相加諸限制, 可逕行至法院公證, : : 惟因婚姻一詞已用於指稱一男一女締約之事, 不應以之為名. : : 如雙方未合意, 即使便當事人一方自願放棄對應權利, : : 國家對於其要求亦應駁回. 平等權論述和自由權論述應該都討論到盡頭了. 假如沒有新的論點, 那我再找個時間做總結. -- 人皆可以抱著自我犧牲的心態, 篤信自己願意信奉不渝的信條, 在街頭上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 把對其有所質疑的人當成智障. 這都是個人自由, 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範圍內, 當予以尊重. 不過我可能會把這個人當柯賜海, 那是我的自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7.163.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4417679.A.FFC.html
edwin040286: 那請趕快整理,已經整個看不懂你在做什麼了 05/10 21:22
edwin040286: 就是不斷回文反駁別人論點,到最後你和你的專法完全 05/10 21:25
edwin040286: 無關。 05/10 21:26
edwin040286: 像這段:以法律規範他人的同性結合關係......等 05/10 22:11
edwin040286: 已經超進化成連專法都不需要了,你知道你在幹嘛? 05/10 22:11
那行是用來回這個. : 民法婚姻章所保障的並不是女性,而是婚姻中的弱勢或受害方 : 並維護增進彼此權益為目的 : 為何同性就可以不必要? 兩造婚姻亦會有弱勢或受害方 Wengboyu先做了一個前提假設, 然後推論同性結合也有相同需求. 拿出軌這件事來講好了. 異性夫妻一方出軌, 會使得雙方的關係不穩定, 這對養育下一代是很不利的. 所以社會有理由干涉他們之間的私事. 同性結合一方出軌, 雖然一樣會使得雙方關係不穩定, 但社會沒有與異性夫妻對等的干涉理由. 換言之, 就是維持同性結合關係穩定, 對社會沒有好處. 不維持同性結合關係穩定, 對社會也沒有壞處. 至於超進化到連專法都不需要云云, 只是你斷章取義下所造成的誤解.
milk7763: 重婚沒違憲疑慮,大法官解釋過了 05/10 22:34
kevinet7410: 前一篇才說同性婚姻會造成成本上升 所以與他人無關 05/10 22:39
kevinet7410: 云云實屬謬誤 結果我問你原住民跟身障者的優惠性待遇 05/10 22:39
kevinet7410: 也會造成成本上升 就變成稻草人了 閣下還真是會挑戰 05/10 22:39
kevinet7410: 場啊 05/10 22:39
推 kevinet7410: 原住民 身障者的優惠性待遇也會造成成本上升唷 → kevinet7410: 你要據此否定原住民跟身障者的優惠待遇嗎? 固然對原住民與身障者的優惠性待遇會造成成本上升, 但其效益與必要性受社會所肯認. 而我並沒有主張以成本問題, 否定原住民與身障者的優惠待遇. 這就是你打稻草人的地方. ※ 編輯: elmotze (114.42.95.88), 05/16/2017 02: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