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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來源】 蘋果即時論壇 【文章標題】 八位檢察官法官:合憲的專法,你在哪裡? 【完整內文】 聯名投書作者:鄭子薇檢察官、王晴怡檢察官、孫健智法官、官怡臻法官、時瑋辰法官、 陳布衣法官、施家榮檢察官、陳映妏檢察官 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爭議當中,「立專法」常常被當成一種折衷選項(如果不是赤裸裸的 妥協),即使在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之後,專法的支持者還是認為,解釋文裡的「至於 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仍然保留立專法的空間。然 而,這句話精確的解讀是:無論立法機關所修訂的法律形式,均須賦予同性伴侶「婚姻自 由之平等保護」,才符合該號解釋之意旨。 基於婚姻而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人,法律上多以「配偶」稱呼。「伴侶」跟「配偶」不 只是稱呼的差異,更是法律地位的差異。釋字第748號解釋也強調如逾期未完成修法同性 婚姻直接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現行法只保障「配偶」權益,卻沒能容納同性 伴侶的規定,在司法實務上常見的有: (一)於刑事訴訟程序,不是配偶的同性伴侶,無法為另一半提出獨立告訴或上訴、聲請 再審、聲明異議,不得獨立選任辯護人或擔任輔佐人、無法主張利益衝突、無適用迴避制 度、沒有拒絕證言權。 (二)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同性伴侶也沒有拒絕證言權、不適用迴避制度,也沒辦法擔任 伴侶的訴訟代理人。在司法實務上常見的車禍致死案件,《民法》上的精神慰撫金、《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上的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上的遺屬補償金, 第一順位的請求權人都是「配偶」,同性伴侶完全被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國家賠償,同性 伴侶更是求助無門。 (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 願時,由包括「配偶」在內的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不是配偶的同性伴侶,並非最 近親屬,也無從代替出具同意書。 (四)關於矯正事項,現行各監所的行政規則將受刑人分級,級別較高的受刑人,只限於 配偶、血親及姻親接見,而不是配偶的同性伴侶,就無法接見入獄之伴侶。甚至連聲請易 科罰金,都僅限於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才能代為聲請。不是配 偶的同性伴侶,就無法代為聲請。 (五)關於身後事,《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屍體檢驗 或解剖後,相驗屍體證明書應交由死者配偶或親屬收領殯葬,而不是配偶的同性伴侶,就 沒有領取相驗屍體證明書、收葬伴侶的權利。 然而,訴訟上的程序保障、意外或犯罪帶來的痛苦、接見入獄的伴侶、陪著伴侶走完人生 最後一程的期盼,這些事情,不會因為伴侶為異性或同性而有不同,相關的權利義務,也 不該因此而有所差別,卻可能因為專法的適用範圍不足,而受到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如果專法所規範之權利義務,不如婚姻制度般完整,同性伴侶每遇到生活中窒礙難行的權 益困境,只能透過不斷的爭訟、憲法訴訟予以解決。以專法的支持者經常引述的德國為例 ,德國在2001年通過《同性伴侶法》以後,16年間衍生超過10起的憲法訴訟,包括2009年 關於同性伴侶的社會保險、2013年同性伴侶收養小孩等案例。 此種將權利義務七折八扣、掛一漏萬的立法方式,亦有違反兒童最佳利益之虞:在德國《 同性伴侶法》的架構下,同性伴侶無法如異性戀夫妻般共同收養小孩,因此必須由其中一 方以單身身分提出收養,數年後另一方才能聲請收養同一名小孩(再一次進行同樣的程序 ),如此作法不僅程序耗費,而且毫無實益,在親子關係尚未建立的空窗期內,小孩只與 其中一方有法律關係,另一方雖為實質照顧者,卻常因法令限制而無法處理與小孩有關的 日常事務。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Susanne Baer訪台時就曾指出,既然已有德國《同性伴 侶法》的前車之鑒,我國沒有迂迴繞道的必要,毋寧宜直接了當地承認同性婚姻。 如上所述,關於「配偶」的法律條文、所涉及的權利義務,多如牛毛,而且分屬立法院不 同委員會。若逐一修法,顯然耗時費工、毫無效率,更容易掛一漏萬;所謂專法、專章, 如未全面適用關於「配偶」之規定,將造成無數法律漏洞,也無法通過平等權的考驗;而 拒絕承認同性伴侶的配偶身分,卻又開放同性伴侶準用「配偶」相關規定的做法,更是疊 床架屋。 最有效率且最能夠達到「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的立法方式,便是直接修正《民法》 ,讓同性伴侶能夠一體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關於「配偶」的規定。如此一來,只要修 改《民法》,不用逐一修正上述諸多法律,就能做到。如果立法者制訂的法律,使同性伴 侶的權利義務有別於異性伴侶,那麼,說明為何在該特定情況下,必須做出差別待遇的理 由,就成了立法者責無旁貸的義務,也是全民檢視我國立法品質的一顆試金石。 【轉錄連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531/1129145/1/轉錄心得】 配偶的獨特法律地位是同性戀者爭取婚姻平權無可取代的理由。 而釋字748 雖強調不干涉立法,但也暗示了專法不能不比照目前有關配偶的制度辦理。 (除非保障優於現在的民法) 如果自稱專法派只是為了堅持同性戀不能跟異性戀一樣, 那實在很難通過釋字748 平等之牆的檢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77.1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6192820.A.232.html ※ 編輯: Haemoglobin (114.32.77.198), 05/31/2017 09:07:36
aimify: 推這些司法人員 05/31 16:33
lbowlbow: 專法就麻煩在幾乎不可能弄一個完整不自打嘴巴的專法出來 05/31 17:25
lewlewbo: 推推 05/31 21:52
teemocogs: 謝謝投書 06/03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