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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四條(申請資格)
僑居國外國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
一、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二)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
(三)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 個月以上。
二、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 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
(三)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 個月以上。
三、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 留十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四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前項第二款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之認定,
由主 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每年定期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且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 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
為辦理徵兵處理或入出國事項,認定其身分需要,
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
應以第十條及其他法規未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 者為限,主管機關並應於該證明書註明供役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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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孽緣(X
1.1852~1854年 培里司令對外宣稱美國擁有台灣
2.馬關條約起草人為美國前國務卿杜勒斯祖父
3.舊金山和約起草人為美國前國務卿杜勒斯
台灣百年以來都脫離不了美國的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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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