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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來源】 中央社 2018/01/10 02:52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0日電 【新聞標題】 立院二讀 輪班間隔有條件放寬至8小時 【完整內文】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二讀勞動基準法第34條修正草案,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 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休息時間不少於8小時。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約在9日晚間11時54分,進入勞基法第34條修正草案逐條討論,朝野立 委輪番發言近3小時後,約在10日凌晨2時30分進行表決,出席100人中,60人贊成、35人 反對,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修正動議;其中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江永昌、劉建國、鍾 孔炤、葉宜津等5人投下棄權票。 原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 經二讀條文規定,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二讀條文規定,雇主依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 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修正。1070110 【新聞連結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1105002-1.aspx備註心得】 本則內容為 立院臨時會二讀通過勞基法第34條修正案。原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經二讀條文規定,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 連續8小時;雇主依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 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本修正案投票表決過程中,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江永昌、劉建國、鍾孔炤、 葉宜津等5人投下棄權票。 本則報導為勞基法修惡相關新聞,提供給關心本議題發展的版友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50.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515552943.A.BE0.html
lbowlbow: 基本上只能用髒話回應了 01/10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