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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來源】 中央社 2018/01/10 05:14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0日電 【新聞標題】 立院二讀 放寬7休1設有把關機制 【完整內文】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二讀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草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 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例假日可在14天週期內調整,不受只能連上6天班限制。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約凌晨2時30分,進入勞基法第36條修正草案逐條討論,朝野立委輪番 發言2小時後,凌晨4時40分進行表決,出席99人中,61人贊成、34人反對,通過民進黨立 法院黨團再修正動議;其中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江永昌、劉建國、鍾孔炤等4人投下棄權 票。 原條文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假。若依規定變更工 作時間者,每2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每8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 經二讀條文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雇主得 將例假於每7日的週期內調整,意即不受最長只能連上6天班的限制。 二讀條文規定,例假的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 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修正。1070110 【新聞連結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1105003-1.aspx備註心得】 本則內容為 立院臨時會二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原條文規定,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假。若依規定變更工作時間者, 每2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每8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經二讀條文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 雇主得將例假於每7日的週期內調整,意即不受最長只能連上6天班的限制;例假的調整, 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 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本案表決過程中,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江永昌、劉建國、鍾孔炤等4人投下棄權票。 本則報導為勞基法修惡相關新聞,提供給關心本議題發展的版友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50.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515553381.A.CF9.html
lbowlbow: 罰責不夠重的把關等於不存在,更別提失蹤的勞檢案 01/10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