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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veme (hihi不要在底下推噓文, )》之銘言: : 標題: Re: [FB] 黃國昌 荒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 時間: Tue Oct 23 20:06:10 2018 : : 去看清楚第 27 條寫什麼? : : 本法施行前,各宗教之固有建築物坐落 : : 於公有非公用土地,且從事宗教活動已逾五 : : 年者,得申請公有非公用土地之讓售、借用 : : 、租用、設定物權或委託經營,以取得該公 : : 有非公用土地用地之權利,不受土地法第二 : : 十五條及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但取得之權 : : 利,非經土地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讓與、處 : : 分、設定負擔或輾轉委託經營。 : : 以前違法竊佔土地不用還, : 花個錢就可以合法化。 : 多好啊! : : 以後要鼓勵大家自創宗教然後靠關係佔有政府土地, : 很久很久以後就有法律保障你合法了。 : : 座落在台中公園的思恩堂就是一例。 : : ※ 引述《Tomwalker (黃小羊)》之銘言 : : ※ 引述《jetalpha (月迷風影)》之銘言: : : : 心得: : : : 立法院週三排審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在黃國昌委員的發文裡只能看到 : : : 是一部內容荒謬的法案,但是究竟有多荒謬呢? : : : 臉書網友 劉盈君 2018/10/19 20:09 的臉書發文中截圖說明了幾個這法案 : : : 凌駕現有法規的問題: : : : 第10條 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 : , : : : 不得調解與干涉;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之前信教打死人的,法院該不 : 該 : : : 處理?) : : : 第14條 就業歧視之例外(凌駕就業服務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 : : : 第27條 節錄「……本法施行後,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應根據宗教建築的需要 : 與特 : : 性, : : : 在考量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另訂審查程序及績效管理規範,不受建築法及消防法全部 : 或 : : : 一部的限制」(交由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另訂規範,凌駕現行法律) : : : 這樣的法案將在週三排審。提供給關心宗教基本法草案發展的版友參考。 : : : 補充閱讀: : : : [FB] 劉盈君-群魔亂舞的宗教法草案 : : : https://www.facebook.com/griselda.liu/posts/2165819853437356 : :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RpMtOXc ] : : : 作者: hiokchi (連筱葳) 看板: Gossiping : : : 標題: [FB] 黃國昌 荒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 : : 時間: Mon Oct 22 14:27:33 2018 : : : FB卦點說明:(繁體中文 20 個字) : : : 《宗教基本法》草案讓宗教超越法令、above the law : : : 提出一部內容如此荒謬的法案,令人難以置信 : : : https://i.imgur.com/okvHAAZ.jpg
: : : https://goo.gl/25dGxW : : : 最近,很多朋友發訊關心,立法院星期三排審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 : : 我相信,大家都尊重、也都支持「宗教自由」。 : : : 然而,提出一部內容如此荒謬的法案,則是令人難以置信。 : : : 提案讓宗教超越法令、above the law,只會適得其反。 : : : 誠懇建議提案委員主動撤案,別浪費委員會寶貴時間。 : : : 星期三的內政委員會,不如拿來審查「地政三法」,貫徹實價登錄、促進居住正義 : ,才是 : : : 真正讓人民有感、讓下一代有未來的改革。 : : 我們先來看看草案原文,在這裡 https://goo.gl/yc3zfd : : 來源:立法院議案系統-法案查詢-輸入「宗教基本法」可以查到 : : 其中的 : :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 一、宗教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宣揚教義、舉行儀式及教化宗教徒為主要宗 : : : 旨,具備教團或禮拜設施之宮廟、寺院、道觀、教堂、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 : : : 體。 : : 二、宗教法人:指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之宗教團體。 : : 三、宗教活動:指宗教團體或不特定人為實現前條宗教價值與目的所為之下列行為: : : : (一)教義之研習與傳佈。 : : (二)宗教儀式之進行。 : : (三)宗教徒之招募。 : : (四)護生之籌辦。 : : (五)在軍隊、公立醫院、監獄或其他公共 設施場域,施以祈禱、撫慰及對於亡靈奠 : 祭 : : 等相關儀式。 : : (六)有關宗教經費或宗教善款之募集。 : : (七)其他與宗教發展有關之行為。 : : 四、法物:指與宗教、歷史、美術、雕塑等有關係之圖像、禮器、樂器、法器、經典 : 、 : : 雕刻、繪畫及其他由宗教法人或宗教團體保存之一切文物。 : : 五、宗教固有不動產:指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所有之下列不動產: : : (一)現專供傳教佈道、舉行宗教禮拜、修持、祭祀等儀式之建築物、附屬建物及其基 : : : 地。 : : (二)處理宗教行政事務、組織成員及宗教徒住居之建築物、附屬建物及其基地。 : : (三)墓地、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 : 前項第一款所稱教團,指具有教義、教儀及教職體系之人的集合體。 : : 第十條 (聖俗分離原則) 處理宗教事務之主管機關,應基於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 : , : : 尊重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傳統、特殊性及自主性;並不得介入宗教教務。法院 : : : 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不得調解與干涉; : : : 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 : (法條說明:聖俗分離原則(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religion and : : secularism)為憲法上處理宗教事務之基本精神,爰參考日本宗教法人法第八十五條 : : : 立法例,明定宗教主管機關及法院應辨明專屬宗教教務與宗教一般性行政事務之分際 : , : : 不得介入或干涉宗教教務。) : : 第十一條 (宗教自由之限制) 人民之內在宗教信仰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人民之外 : : : 在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自由,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或重大公益之必要,不得以法律限 : : : 制之。 : : 前項限制應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及應選擇對宗教或宗教團體權益損害最少者,且 : : : 不得與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並不得授權行政命令定之。 : : 第十三條 (宗教自主權) 宗教活動為各宗教自主事項,悉依其教制或傳統定之。前 : : : 項宗教活動,除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毋需事前經主管機關許可,各級政府機 : : : 關亦不得禁止或限制之。各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 : : : 管理享有自主權。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監督、管理規 : : ---- : Sent from BePTT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244.4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540296373.A.21A.html : → yoyun10121: 整個亂解釋.. 開頭就告訴你本法施行前了, 以後才去佔 10/23 21:30 : → yoyun10121: 土地有什麼用?? 還不說這只是得申請, 同不同意還是主 10/23 21:31 : → yoyun10121: 管機關決定, 唬的好像你想買政府就一定要賣一樣 10/23 21:32 : → yoyun10121: 而且如果根本是占據已久的老宗教建築, 與其讓他們免費 10/23 21:34 : → yoyun10121: 賴著趕不走, 能靠這條租賣讓政府能到對價收入根本超賺 10/23 21:35 : → yoyun10121: 要罵的話, 宗教建築可以不受建築法規規範那條才是問題 10/23 21:43 你聽不懂我在講甚麼的樣子, 現在的情形就是以前靠關係去佔土地, 完全不依照法律做事情, 事後也無法用刑事去追溯, 最後再來個立個法律說, 以前非法的行為都是合法的, 幹你老師勒, 你要不要先去看一下人權宣言講甚麼? 第17條   二、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 政府的財產, 也就是人民繳稅金給政府屬於全台灣人共有之財產, 莫名其妙在以前被人家靠關係佔用土地, 然後政府也莫名其妙的不管他, 任他非法占用下去, 最後,你現在就要把他立一條法律, 讓他先有合法的申請資格? 幹,然後趁大家不注意的時候, 挖靠, 不曉得甚麼時候土地就變成他的. 政府甚麼時候偷偷點頭同意, 大家都不知道? 以前就敢這樣幹了, 任意佔用, 現在有通過這樣的法律, 他更可以理直氣壯的講, 法律就這樣訂, 為什麼我不可以申請? 為什麼我不可以擁有? 請問你要怎麼回答他? 好吧!那就賣給你好了. 是這樣嗎? 這樣不是鼓勵大家先佔為王, 後佔XXX? 而且他現在不是免費佔據, 而是被人家檢舉後, 行政列管, 才有繳罰金, 而且罰金算起來, 跟外面一般的市場行情價差多少你知道? 去發個公文問問縣市政府就知道了. 也就是說, 以前免費占據的沒有去追溯, 現在被追繳的還低一般市價的租金, 然後有的刑事過追溯期, 還不能追溯他竊占罪, 去函給縣市政府民事追討回來, 他怎麼跟你講, 好好好, 我一定會用民事追討, 結果拖了好幾年, 還是沒有動作, 一個動作都沒有. 好笑吧! 還有, 你以為租任可以對價嗎? 別傻了, 同樣的地點, 有的你政府把它收回來, 拆掉用成高樓商場, 收取的租金搞不好都比你認為的方式還高數倍. 就算不建商場, 評估後改成其他有利於人民的用途, 也比被非法占用只收取租金有意義的多了. 我告訴你, 這一條沒處理, 講不受建築法規, 那都是XX話. 你處理掉的話, 大多數就沒有建築法規的問題. 建築法規那還是小事. 養一個賊, 還要替他立法讓他合法除去現在做賊所犯的罪, 還免去追究他以前的責任. 幹!你被還真沒看過這種超級XX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24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540392556.A.D56.html
yoyun10121: 胡扯一大堆, 這條哪一句話告訴你能撤銷以前的刑事民事 10/24 23:56
yoyun10121: 責任?? 政府隨便就同意偷偷出售當然就政府的責任, 你 10/24 23:57
yoyun10121: 要預設政府一定擺爛, 那現行制度政府還不一樣可以擺爛 10/24 23:59
yoyun10121: 不開罰哪有什麼差?? 要預設政府完全擺爛這種幹話, 那 10/25 00:00
yoyun10121: 還有什麼法條有用? 10/25 00:01
aimify: 兩位降降火啊~~~ 10/25 00:11
a1122334424: 現在情況是 政府得擺爛 用這個法是 政府應擺爛 10/25 12:55
lbowlbow: 這個就是讓宗教組織直接升級成獨立王國的白痴法條啊 10/25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