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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陳同佳案「管轄權」如同肉腐必生蟲般吸引許多嗜血者競逐之際,台灣的法院宣稱 了我國法院對於台塑在越南幹的事情「沒有管轄權」。 這兩件事情,很容易被「這個是這個、那個是那個」的公式給撥掉。然而還是太衝擊了。 因為台塑越鋼(月鋼?)是法人,所以無管轄權;因為陳同佳是自然人,所以有管轄權 ......看到法人,管轄權為它開脫;看到個體,管轄權要勇於制裁。就是這麼回事。 一個明知是陰謀,痛罵放棄管轄權;一個拍手叫好說管轄權放棄的好! 台灣法院對台籍企業無管轄權。→其實懂液態性、液態現代性,以及資本主義邏輯的人 ,不會說:「扯!」 但對於那些還活在二十世紀,認為政府萬能的人來說難道不該感受到衝擊嗎??! 暴露了:跨國的資本,無論屬地主義還是屬什麼主義,都沒有任何政府可以制裁跨國企 業。 這不是在國外被講到爛的事嗎?但很抱歉,在台灣還新鮮的很,少有人掛在嘴邊。 這批平常大喊「別人家的閒事別管」、且將之定義為島國性的腦袋來說,陳同佳可以特例 主義(Exceptionalism)是根據什麼啊? 上篇文章忘記提及。肯定有人要拿事情「該怎樣做就怎樣做」來批判,說我講這些都是幹 話、不明是非、顛倒黑白,凡事應該、應該、應該只談道德就好:殺人就應該得到制裁, 云云。 而這正是Luhmannian 系統理論關於法律的最深洞見:反事實性。其實所有的社會功能系 統都必須要反事實,才能夠運作。 我們都是在討論:法律系統如何運作,對嗎? 如果只是一因對一果的SOP,也就是說殺人者的input→死刑的output。也就是說法官不必 動腦袋,剝奪所有裁量權,只要槍斃槍斃槍斃。那麼可以說此時,法律系統並不存在。 我知道某些人不愛聽這些根本性的東西。不過我們可以說,顯現出一個功能系統也意味 著非關道德性、以及無用性。因而在常民的認知中:藝術是恐龍藝術、 愛情是恐龍、法律是恐龍(這個就很常聽到)、政治是恐龍、大眾媒體是恐龍...... 唯有經濟系統得以豁免被罵成恐龍。經濟與道德的關係,不知道是怎樣的。他的遺作《社 會中的道德》在台灣並沒有出版。 法律按照它自身的....自我描述,即是自主性 ....也就是恐龍法官。法律並不會去回應輿 論的要求。除非是中國這種政體裡面。 據說陳彥霖連母親也早就(被?)失蹤了.....那個政治牧師之所以能說服陳同佳,是因為 有暗盤能確保他不會「來台即赴死」...而這也是出於對於台灣司法≠中國司法的確信。 可是我要很無情地打破他對於台灣司法的信任, 因為鬼島民不信任人權,而信任死刑能帶來正義、帶來嚇阻。 所以台灣無論是女權、還是任何,都停留在立法禁止、立法保障,妄想一個大能政府就萬 事OK的程度。關於現實怎麼運作,就很職場道德式的「我管你的」、「你自己想辦法」。 然而政治,正好就是在談論這些「被排除的第三者」(借用米榭‧賽荷的用詞)....... 所以陳同佳可能最終看出來了、是怕了,希望等到選舉結束後再來台。這並不能苛責,反倒是理性可以懂 的正常反應。台灣並沒有任何法界大老可以讓他感受台灣司法≠中國司法。 至於民進黨會不會像某黨一樣,隨時拿「金枝」來祭旗賺取選票.....我不知道。 總之,有人解讀香港人在台灣怎樣也比待在中國好「至少不會莫名其妙的被消失」:這 點我不同意。在台灣照樣有人可以莫名其妙被消失。 別忘了林克穎案,蘇格蘭法院持的理由是什麼: 台灣監獄環境不佳。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 相較於歐洲凡事以人權為念(至少不愛公開譏笑人權),不以必也死刑乎為念;新加坡、 台灣、中國有差別嗎?必也死刑乎。 林克穎案正是如此,英國人不信任台灣的獄政。近來,聽到了好多台灣司法比香港、台 灣監獄....我有聽錯嗎? 最恐怖的可能是香港政府的心態:「在港不能判死刑,去台灣就能判他死刑」根據中產階 級對於方便的偏好,下一句就是:「送台判死刑還是太麻煩,所以應該送中,比較方便」 這就回到了五個月前。香港民眾還是會第一時間就反彈,台灣民眾還是會第一時間就顢頇 。 是故,要達成吾人的道德目標,不可能藉由功能系統!!達成這條結論,想必很多人 來說很困難。 但予以為,要「伸張正義」(即倫理範疇)唯有從無政府主義式的社會運動去實現!這就是目 前香港人(全世界也處處可見)的,唯獨吾島國做不到、無法成就。 [可能有些人要舉日本的例子,說日本也做不到暴動。然而日本有很多公共原理(共同體) ,台灣有嗎??] 所以我覺得台灣是世上唯一走不出二十世紀(Hobsbaum所稱「國家的世紀」)的國家。 我不是說「最後走出」二十世紀的國家,因為這畢竟預設了「究竟台灣會走出」。這條預 設並沒有存在的跡象。從台灣人還再迷信許多經濟奇蹟時代的公式,便可確信身為台灣人 必當受苦,卻明知台灣人明明可以選擇不必吃苦。 所以這就是宿命論,卻只能得出類似宿命論、犬儒主義的結論。 魯曼一向不承認道德可以是「系統」。我只讀過《愛情》、《法》以及《藝術》,又恰 好沒有翻譯《政治》與《經濟》,我不方便說什麼.... 他明言,法律秩序是可以完全隱沒的,但政治與經濟大該怎樣也不會滅其顯現的吧..... 社會,或說全社會,從階層社會結束以後一向都是這樣恐龍運作下去的。除了極權主義國 家,它完全取消系統的分化,回歸嚴格上下的垂直秩序...這可說是顢頇華人的夢想。台 灣目前明明就不是,但太多人妄想台灣目前就是「理想的」上下階層社會,並想盡辦法來 自我實現預言。 但是已經開展分化的了的全社會,還能再回到那...「帝國想像的」社會嗎? 港人會很熱衷研討(該說是熱炒)陳同佳問題嗎? 至少我不太想去蒐集各方意見,對我來 說還是Demostration、March、Parade、Protest、riot比較重要。把重點拉回「紙上作業 」是種陰謀,目的即是要轉移焦點、抹殺民間力量 不是嗎? 如前所言,那些表面上會說「法院要怎麼判我才沒管它呢」的人,其實都心存定見,打算 Result不如他意就罵恐龍法官。好像講「隨便啊」再來對你的選擇挑三揀四,你覺得這種 人如何? 當然,這也是言論自由;然而也應該要承認有打臉無理取鬧的言論自由:另一側的言論自 由。「殺人者最好都槍斃」,民眾已經自己當法官了。往後再也不要國家考試了,因為三 歲小孩都知道。 原來你們的法學教授都教你「下判決」的意思就是SOP,裁量權是不存在的.....[支持死 刑者往往這樣] 再教育營很可能應用的鴻海集團的技術、know-how。 富士康的「獅子山精神」追根究柢是自殺原理。犯罪者自裁,對法律(?)來說是最方便、 最無負擔的、最實用性的。這樣就解決了,「罪犯他自己有這個"權利"」。我不清楚法界對 於這種足以動搖法律的存在理由(Raisin d'Etre)有怎樣的見解。 總之問題下一步就轉變為:陳同佳應該在何地自裁「最好」。如此則完全不存在法律系統 ,單純只是政治考量了。 中國政府多麼希望中國人民都換上台灣人的腦啊:指的是劉仲敬一針見血的「儒性國家家 庭以上無社會」,但偏偏全世界只剩下台日還普遍接受家庭以上無社會、職場以外無存在 物。 現在的中國根本不會再批判滿清宮廷劇怎樣「毒害」了,因為統治最需要的是人民只專注 在家庭、個人事業的範圍----不准認為改變個人煩惱,必須從整體集體來解決(抬出C. Wright Mills很適當)。 中國官方拼命強調「體面」,始終也摘不掉中國民眾覺得家庭之上有東西的感覺..... 雖然中共善於隱蔽,卻未能完全「抵消存在感」,真是糟糕。 其實我本人完全不假定法律可以是「正義的」(連帶推定警察必定是正義的)。 你如果很在意正義,請支持非建制的社會運動,別在妄想這些系統能夠使你我個體的生命 更好。香港與越南這兩起事件已經表達的夠清楚了。 -- N某圖文網頁部落格... http://mypaper.pchome.com.tw/virgin_spica 以MAHORABA TUNAK為首的改編圖文, 以Akaa'sa Chromatic為首的創作, .......不定期發文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84.2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571980432.A.B4A.html ※ 編輯: nastika (117.56.84.241 臺灣), 10/25/2019 13:21:19
lbowlbow: 美國可以制裁國外企業的不是法院,是稅務單位 10/29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