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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跟各位前輩請教一下 我在A機關任職五年(七職等科員),後來又到B機關任職半年(七職等主管缺) 若A機關主管有意我回鍋擔任八職等主管缺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辦理陞任的規定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請問我是否為所謂不符合陞任的規定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24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25436573.A.A5A.html ※ 編輯: wfaomn (36.224.249.4), 03/04/2015 10:42:08
maniaque: 內部一級主管職沒有受限 (請看第10條) 03/04 18:24
letumvelvita: 要看這個機關的八等主管是否為一級主管職巴 03/05 00:04
letumvelvita: 直轄市和中央很多單位 一級主管大概都是薦九以上 03/05 00:05
wfaomn: 不是一級主管 03/05 14:16
letumvelvita: 恩 你這樣回A機關算是外補回去的巴?! 03/05 21:53
letumvelvita: 如果直接開8等缺給你投履歷的話 就不受限了吧?! 03/05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