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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如果契約簽有後續擴充條款 : 然後機關也確有後續擴充的需求, 原來廠商也有意願 : 但機關看原來廠商不爽 (單純不爽 ...... 沒辦法具體寫出,他履約哪裡出錯) : 能不能不給原來廠商承做? : 另外洽商辦理? 1.一般在討論的後續擴充都是依據22條1項7款 2.22條1項7款基本上也是契約變更的一種(契約變更一覽表) 要件本身就是 雙方合意 書面為之 3.機關契約對外代表人是機關首長...不是承辦人.. 所以不合意的決定當然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所以寫不後續擴充的理由不是給廠商看的是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看的... 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不核准有依據... 當然只寫"不爽"首長也願意核准不後續擴充是您的本事... 不然就生出其他理由...(理由不限於履約出錯) 4.採購契約裡"機關"決定... 這裡的"機關"決定不可能跳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承辦人很少很少會取得機關首長的授權... 幾乎事事都要行於簽陳... 有興趣的可以再看一次工程契約 "工程司"的定義... 就能理解 工程契約 為什麼不是單純只寫(甲方)機關 而要定義很多角色...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81.1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27026865.A.CE6.html
wands: 太專業了 推一個 03/22 20:29
maniaque: 若業務課室要另洽其他廠商,主計會問說既有擴充條款 03/23 12:43
maniaque: 何不使用,此時機關方面業課就得寫出部用擴充的理由出來 03/23 12:44
maniaque: 看是要怎樣寫,如有更便宜的地方可以買... 03/23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