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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03.12.5至本機關報到的高考人員 103年度考績由前機關打好了(在前機關做了數年) 發放機關應為前機關還是本機關?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有看沒懂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 ,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 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 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 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 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 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 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 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四、專案考績獎金,以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核定機關) 獎懲令發布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因國內外駐區互調人員,其年終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當年度國內外服務月 數,按比例計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 任職務之加給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 任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 考績獎金除下列各款情形外,由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在職機關發給: 一、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情形,由辦理考績機關發給。 二、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由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 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 財團法人發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27.2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27099190.A.0F4.html
jlh121347: 由當年度1/1在職機關發放 03/23 18:44
xiun0723: 記得安慰他考乙 以後再這裡做,由本機關發慰問金也是對 03/24 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