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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hn73 (〒△〒)》之銘言: : ※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 awanderer john73 : : 兩位大大 : : 您們只有考慮到 契約只變了"1次" : : 而且契約金額只有"增加" "1次" ->即 只有 後續擴充(7款)這次 : : 首先 契約變更 不能預設只有1次 : : 再來 累計金額 = 增加金額 + 減少金額的絕對值 (採購契約變更一覽表 備註2) : : 而且第N次變更的累計金額 要計入N-1次前所有的累計金額 (備註1) : : 北市 府工採字第1023149100號函 : : 內附的 工程會傳真信函 : : 來函所稱依22.1.7採另訂新約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亦屬契約變更....後略 : : ^^^^^^^^^^^^^^^^^^^^^^^^^^^^^^^^^^^^ : : 工程會哪沒有明文認定"後續擴充"屬新約還是契約變更??? : 版上的採購高手們可能覺得打字太辛苦,平常業務都忙不完了,大概都懶得解釋, : 菜鳥小魯弟我就拋磚引玉一下,看能不能釣出專業大能來。 : 摘錄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 者。 :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 : 、金額或數量者。 : 第7款的原來出發點,是讓採購案可以用這個理由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 : 重點在於設計標案時,已預見將來如果廠商履約情形良好, : 就可以把後面的也交給同一個廠商做,以確保能獲得一致性的品質, : 這是這條款的基本意涵。 : 本款條文: : "「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這就是說,今天適用於22條7款的限制性招標後續擴充, : 必須已經在原來的招標文件上敘明後續擴充的「額度」! : 前兩年某個採購法講座在課堂上授課的見解是, : 起碼要包含「期間、金額或數量」三者中的兩個。 : 舉個例子: : 某機關辦理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契約期間一年, : 當年度預算金額為500萬,保留後續擴充一年,次年度之預定金額也是500萬。 : 那麼我們第一年辦理該採購案之採購金額是多少呢? : 500萬 + 500萬 = 1000萬 : 第一年辦理採購,在程序上就要依照查核金額採購案來辦理囉。 : 所以不會發生AHELF所說,後續追加經費超越查核金額而逃避送上級機關監辦的情形。 : (那不叫後續擴充好嗎) : 那這個案子會用契約變更來處理嗎? : 第一年執行完畢時,廠商表現良好,經機關評估以後續擴充辦理次年度採購案為佳, : 你會去把原來的一年500萬的契約,以變更的方式改成2年1000萬嗎? : 而且前面那一年契約已經執行完畢了,你不想讓它好好的就去吧?還要勉強它回頭嗎? : 當年度預算都要結案了,雖然說錢怎麼付都行,有付錢就好, : 但這種狀況下當然是訂新約最為方便可行! : 所以工程會如果要求一定要用契約變更的方式才能處理後續擴充,鐵定被譙爆好嗎? : 更何況實務上還有擴充兩年、三年以上的。 : 另一個例子: : 某機關辦理造林勞務採購案, : 該採購案預定當年度六個月內種完十萬平方公尺的樹苗(密度我們暫不考慮), : 預算金額為100萬元,該年度內保留後續擴充額度為契約金額的20%, : 所以採購金額是120萬元。 : 好的,得標廠商很辛苦的在5個月內種完要求的面積,經過驗收完畢,付款, : 不幸過了半個月,風災刮掉一萬平方公尺的樹苗, : 這時候,顯然一萬平方公尺還在後續擴充額度內, : 那麼就可以引用,並以契約變更的方式直接辦理。 : 很不幸一個月後,又被風災刮了一萬平方公尺,還是可以比照辦理,但額度就此用完了。 : 第一例跟第二例不同,在於預算、在於時間, : 工程會有那麼壞心一定要強迫都用同一方式來處理採購案嗎? : 老實說,我還真希望他們有這種決心,可以省很多事。 : 但今天事實上是,工程會很少把話說死, : 就是為了讓大家辦理採購時有彈性,可以因各機關特性不同,採用不同方式辦理採購。 : 重點:契約變更跟後續擴充是兩碼子事,千萬不要混為一談。 : 看到這裡,一定會有人想說那我列第6款做啥,第6款適用於工程採購案, : 重點在於「...因未能預見之情形...」, : 所以AHELF提出的4990萬例子比較適用第6款, : 在沒預先公告的情形下可以用第6款來請原來廠商接下後續工程。 : (但是依照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 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以後之變更,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 : 實務上來說,雖然小弟沒接過4990萬的工程採購案,但是追加個10萬元這種小錢, : 應該是直接以變更契約來處理,還不需要用到"後續擴充"這把倚天劍阿! :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有個東西叫「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資料非常好撈, : 工程案想要逃避審查個人是覺得難度頗高, : 除非有能耐把整個主計室跟出納都搞定,幫你做個幾套帳本。 : 不過做到那份上,不是兩大過免職就能解決的了, : 我想不會有人為了規避審查作這麼麻煩的事, : 真要作奸犯科還不如去想想怎麼找白手套收紅包比較省事。 : 至於北市府那函,我拜請估狗大神出馬也找不到, : 難以就你所列出的簡短文字了解實際情形, : ---------------------------- : 專業採購大能請出來打我臉! : 知錯方能改,感恩。 1.契約變更(找原廠商)可用的法條有 22條1項 2 4 6 7 16 中央未達第2條1項2款 7款"後續擴充"只是契變中的其中一種 2.後續擴充 和 開口契約 有哪些不同? 契約變更 和 開口契約 (以前進階班 基礎問答題 現在只考選擇題 也許沒有講師整理了...) 您舉的例子一樣... 只預設 契約只有 後續擴充 增加契約金額一次... 在這特例下 以新契約認定 不會有奇怪的地方 舉4990萬的例子 只是計算方便... 如果只是要舉特例...證明後續擴充新約方式辦理不屬契約變更... 那沒啥好說明了... 工程會傳真函都寫得很清楚了... 2.等下班以後再詳回...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92.2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27412136.A.976.html ※ 編輯: AHELF (218.166.92.212), 03/27/2015 07: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