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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pas1216 (opas1216)》之銘言: : 現職公務人員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考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 : 第一款(按現為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視實際需要期限,給予公假。 : 不得以其參加考試之性質,為准駁之依據。至於是否需要與職務有關之 : 考試始准給予公假一節?依照考試院(66)考臺秘字第二四二二號函: : 「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中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各種專門職業考試 : ,准給予公假」之規定,並不以與職務有關者為限。(銓敘部74.7.22. : (74)臺華典三字第二九四三五號函) : : : : : 原po是公務人員,上列函示的意思是即使與職務無關也能請假麻?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35.232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31662845.A.00D.html : 推 smiercch: 我請過,可以 05/15 12:56 : 推 m0630821: 拿著函示問人事 05/15 13:55 : 推 goshfju: 可以請 不過要主管准假 有的不喜歡員工請公假 05/15 15:22 : 推 kit279: 看主管同不同意 05/15 15:28 這是 個案解釋.......而且是針對 [專門職業考試] 才有的 撒密素 (換言之,公務人員考試不在這範圍) 這個解釋函 銓敘部66.9.9.(66)臺謨典三字第29359號函 很有趣 因為 它適用條款 不是 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四條 第二款 而是 第一款... ^^^^^^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 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要  旨: 人員參加中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各種專門職業考試,可否給予公假 本  文: 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中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各種專門職業考試, 擬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第一款(按現為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給予公假一案。經函奉考試院(66)考臺秘二字第二四二二號函復:「 准予照辦」。(銓敘部66.9.9. (66)臺謨典三字第二九三五九號函) 簡單講,當時銓敘部 它馬的寫給考試院的那份上行函,承辦人可能 很有藝術技巧, 把考試限縮在 公職考試 , 專技考試則把它當作 【政府開趴替】,來說服考試院... 所以要是拿第二款當作駁假解釋,當然不適合,因為兩者依據本來就不同 其實,說真的,這樣解釋准給假 個人認為 有點擴大權限啦.... 更不用講 要是 把它認定為 政府召開的集會 那請問 舞弊 犯不犯法?? ^_^ 總之,這條解釋函應該 "違反上級法令,無效"(憲法 172) -- 只是 好像從來都沒人質疑過呴.....還是大家覺得掂掂吃三碗公, 反正不醒人事對於 公法 法令念的不那麼熟,只會蓋章(誤).........: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69.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31685594.A.38A.html
opm: 要無效也是權責機關說無效再說? 05/15 18:52
opas1216: 機關首長也無法駁假欸,第一款的話XD 05/15 19:39
opas1216: 可以問ㄧ下哪裡違反上級命令麻 05/15 19:40
a9301040: 事實上,是請假辦法牴觸憲法,函釋反而符合憲法意旨 05/15 20:35
BlackCoal: 還是不懂跟憲法啥關係,憲法只說你可以考試,又沒說機 05/15 22:10
BlackCoal: 關要給你公假去考試 05/15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