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iaque (mania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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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參加會計師考試可否請公假
時間Fri May 15 18:26:31 2015
※ 引述《opas1216 (opas1216)》之銘言:
: 現職公務人員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考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
: 第一款(按現為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視實際需要期限,給予公假。
: 不得以其參加考試之性質,為准駁之依據。至於是否需要與職務有關之
: 考試始准給予公假一節?依照考試院(66)考臺秘字第二四二二號函:
: 「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中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各種專門職業考試
: ,准給予公假」之規定,並不以與職務有關者為限。(銓敘部74.7.22.
: (74)臺華典三字第二九四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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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po是公務人員,上列函示的意思是即使與職務無關也能請假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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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smiercch: 我請過,可以 05/15 12:56
: 推 m0630821: 拿著函示問人事 05/15 13:55
: 推 goshfju: 可以請 不過要主管准假 有的不喜歡員工請公假 05/15 15:22
: 推 kit279: 看主管同不同意 05/15 15:28
這是 個案解釋.......而且是針對 [專門職業考試] 才有的 撒密素
(換言之,公務人員考試不在這範圍)
這個解釋函 銓敘部66.9.9.(66)臺謨典三字第29359號函
很有趣
因為 它適用條款
不是 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四條 第二款
而是 第一款...
^^^^^^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
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要 旨:
人員參加中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各種專門職業考試,可否給予公假
本 文:
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中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各種專門職業考試,
擬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第一款(按現為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給予公假一案。經函奉考試院(66)考臺秘二字第二四二二號函復:「
准予照辦」。(銓敘部66.9.9. (66)臺謨典三字第二九三五九號函)
簡單講,當時銓敘部 它馬的寫給考試院的那份上行函,承辦人可能 很有藝術技巧,
把考試限縮在 公職考試 ,
專技考試則把它當作 【政府開趴替】,來說服考試院...
所以要是拿第二款當作駁假解釋,當然不適合,因為兩者依據本來就不同
其實,說真的,這樣解釋准給假 個人認為 有點擴大權限啦....
更不用講 要是 把它認定為
政府召開的集會
那請問 舞弊 犯不犯法?? ^_^
總之,這條解釋函應該 "違反上級法令,無效"(憲法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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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 好像從來都沒人質疑過呴.....還是大家覺得掂掂吃三碗公,
反正不醒人事對於 公法 法令念的不那麼熟,只會蓋章(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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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pm: 要無效也是權責機關說無效再說? 05/15 18:52
推 opas1216: 機關首長也無法駁假欸,第一款的話XD 05/15 19:39
→ opas1216: 可以問ㄧ下哪裡違反上級命令麻 05/15 19:40
→ a9301040: 事實上,是請假辦法牴觸憲法,函釋反而符合憲法意旨 05/15 20:35
推 BlackCoal: 還是不懂跟憲法啥關係,憲法只說你可以考試,又沒說機 05/15 22:10
→ BlackCoal: 關要給你公假去考試 05/15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