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letra (還沒想到)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請益] 免職後可以再考公務員嗎?
時間Tue Jul 7 07:37:01 2015
我一個親戚犯貪汙治罪條例
有罪判刑已經確定
但是有受緩刑
我有查網路資料後告訴他
等到緩刑期滿而緩刑沒被撤銷
就可以再考公職
但是他告訴我
因為他現在已經被免職
依新修正的公務人員懲戒法
被免職後就不能再任用為公務員
所以他就不能再考了
我昨天有跟他一起打電話到公懲會問
得到的答覆是
修正後的公務人員懲戒法還沒施行
而且他的免職不是公務人員懲戒法的免職
聽完之後覺得很困惑
想請問的是
1.他是在懲戒法修正條文通過後被免職
但因為還沒施行所以是不是還是適用舊法?
2.為什麼他的免職不是懲戒法中所定的免職
有不一樣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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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DD: 又不是褫奪公權終身 考有面試的可能被刷下來 07/07 07:41
→ jlh121347: 他被免職是依據任用法§28地1項第4款吧,在任用後有此 07/07 09:43
→ jlh121347: 情事,應予免職。 07/07 09:43
→ jlh121347: 但釋字66號,任用消極資格,其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 07/07 09:44
→ jlh121347: 判決確定者,雖受受緩刑之宣告,仍須俟緩刑期滿而 07/07 09:45
→ jlh121347: 緩刑之宣告並未撤銷時,始得應任何考試或任為公務人員 07/07 09:45
→ jlh121347: 就算懲戒法施行了,他的免職也不是懲戒處分 07/07 09:48
→ jlh121347: 可參考銓敘部970716部法二字第0972961742號書函 07/07 09:51
推 tfkc: 任用法第9條資格還在,哪有還要不要考的問題, 07/10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