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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的契約定型稿, 都有敘明, 非可歸責余廠商而導致契約終止, 都有補償條款(補償廠商所受損失) 那如果, 我把補償條款全部刪除, 改成機關得因政策因素, 隨時終止契約, 廠商不得異議要求補償 ------------------------------------------------------------ 這是不平等條約, 但因為公開招標階段, 就已經把不平等條約的條款都公告, 廠商都知道, 他還來簽約, 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 廠商如果去申訴(我只能想到, 以衡平原則去主張那些條款無效), 是不是必敗? 如果廠商必敗 那有沒有酸民想過, 把所有補償條款全部刪除的做法, 讓以後履約管理更方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7.189.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46228040.A.ED7.html
swinming: 與採購法抵觸 還是要以法規為主 10/31 04:21
swinming: 招標期間 廠商提異議 要如何回覆? 10/31 04:24
lovelysue: 你們法制室不會有意見? 10/31 06:03
gilern: 廠商應該有的權利不會因為你刪除這些條文而失去 10/31 08:34
gilern: 現在的契約已經走向甲乙雙方平等的方向了 10/31 08:35
gilern: 乙方不得異議,不得要求加價那種條文去法院幾乎都被打槍 10/31 08:36
maniaque: 你改?知道你填招標公告時,不是有選"是否使用範本"?? 10/31 10:40
maniaque: 你把那部分修改成對己有利對廠商不利,確定不會被工程會 10/31 10:40
maniaque: K 到爆? 10/31 10:40
realnofish: 你們主計不管的? 10/31 12:37
littlefalcon: 主計不會管,合約修訂是法制的事情,業務單位要砍對 10/31 13:30
littlefalcon: 機關不利的規定,只會更容易起爭議,沒道理不管 10/31 13:31
littlefalcon: ^亂 10/31 13:32
bota: 我們沒有法制... 只有政風 10/31 14:17
oblivionman: 不會贏的機率很高 別亂搞了 到時候輸了還反被究責 10/31 16:55
paiopapa: 採購法63條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 10/31 19:55
paiopapa: 則 修改範本是要有理由的 10/31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