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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inglebell (christmas)》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請教問題如下 : 在下承辦一件勞務採購案 是戶外大型看板設計製作 : 104年決標金額約70萬 大概有4區 預計做三期 : 採購內容含看板設計 輸出 製作 施工 : 其間有請廠商針對某一區設計幾款版面 但是長官都不喜歡 : 結果來來回回 整個年度過去 "完全沒有執行" : 契約內容是有寫 機關依實際需求品項數量向廠商訂購 : 以及預算金額為總量預估數,廠商不得以所供應標的未達預估數而向本機關求償。 : 現在已過合約的期限,上面的意思是希望把案子結束,重新找廠商 : 而原廠商現在來函 針對我們請他們 設計數次卻未執行 以及他們來我們縣市的差旅費 : 請求補償契約總額三分之一 約20幾萬 : 他們的依據是 "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受之損害。 : 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 請問各位前輩 這題有解法嗎? : 採購菜鳥叩謝 個人淺見....(不是針對後續該怎樣處理) 既然是勞務案,其實應該避免主官意見發散而無法收斂 若比照一般的方式,走設計建議書,工作會議(可開不只一次) ,期中審查會議,期末會議,結案報告 樣式在工作會議大概就要先訂方向,由委員來決定, 若只丟給長官看,長官今天心情好心情不好? 今天指定改這, 下次心情 blue ,又覺得之前改的不好 而本案沒有解約,約滿又沒有驗收條件,契約應該有扣履保金的條文吧. 而且對你們而言,可能出現必須要送 101 但對廠商而言一定不服, 送仲裁大概會要你們擔不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185.2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54412403.A.CFC.html
jinglebell: 謝謝m大,但菜鳥如我不太懂送101的意思是? 02/03 10:24
OolightoO: 採購法101條登公報 02/03 12:12
順道補充一點...各階段其實就可以給廠商一定比例的費用. 或許原PO這個案子沒這樣設計,採一次給付,才會造成今日困擾 可以設計期初給 20% ,期中給 30% ,期末40%(施作),結案10% 這樣子廠商就算因為機關嘴太刁,辦不完,好歹已經拿到一定比例費用 也不會衍生今日要你們付這些有的沒有的交通費. ※ 編輯: maniaque (180.217.147.236), 02/03/2016 16:59:36
aling366: 推 02/03 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