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k0943: 考試科目當然還是跟現行一樣,有修改必須先公告草案。 04/02 20:57
→ sweetJ: 只是考試院在裝忙,假裝自己有在做事而已 04/02 21:11
推 wands: 1.考試也會整併 以農業技術 就是農業科木+園 園藝科目 04/02 21:26
→ wands: 考試院想法 農業技術可互轉園藝 兩個差不多 就併在一起 04/02 21:27
→ wands: 3. 可能要重新取得認定函 04/02 21:28
我的想法是 今天我依規定取得銓敘部的認定函 代表銓敘部認定我具有該項專長
而後 銓敘部將職系職組調整 我並無失去該項專長
僅係我受已銓敘部認定的職系 依新公布之規定重新歸類調整
如果因為新規定公布 我已受銓敘部認定的專長就消失 豈不是很怪?
我覺得比較合理的是 依我原有受認定的職系 對照新表後再重新認定一次
而不是我今天已受銓敘部認定 職系職組調整後我還要再重新修學分取得認定
※ 編輯: k19go (182.235.111.35), 04/02/2016 21:36:43
推 wands: 不會怪 因為認定函僅是就當時法規作出解釋 但未實際送審 04/02 21:42
→ wands: 除非你已經實際調任送審並取得該職系資格 04/02 21:42
→ wands: 要不然認定函本身並未有任何法律效果 04/02 21:43
推 wands: 認定函的但書應該都會加註 一切都是以送審時的規定為主 04/02 21:45
→ ezmantalk: 敘審函就是行政處分 怎麼會沒有法律效果… 04/02 21:52
抱歉可能讓E大有誤會 我說的不是審定函 而是認定函
就是尚未佔缺 但認定你具有可轉任該項職系資格之函
其實我覺得要再重新認定一次也沒關係
只是現在要確定的是學分這個門到底還有沒有開
另外我覺得這個應該要有個過渡期 或不朔及既往規定等
否則有人正在修學分班 結果你一紙規定下來全部作廢
對於人員權益影響太大了
※ 編輯: k19go (182.235.111.35), 04/02/2016 21:57:47
→ ezmantalk: 不服是可以提起復審行政救濟 銓審函都有教示條款 04/02 21:56
推 R3210: 科技行政和標準檢驗行政到底是啥... 04/02 21:59
推 reDQ6: 請問技術職系已經拿到經建行政,會受這草案影響嗎? 04/02 22:54
請各位如有相關建議趕快寫信去說明
因為公告期只有7天 其中又有連假
請大家多維護自己權益 謝謝
※ 編輯: k19go (182.235.111.35), 04/02/2016 23:38:49
推 grioo: 預告期間是公告日起7日內 3/31-4/6 有意見快陳述喔 04/02 23:45
話說我沒具名耶? 要具名嗎?
(他上面好像也沒寫要具名)
※ 編輯: k19go (182.235.111.35), 04/02/2016 23:54:30
→ grioo: 是否具名法未明文 但參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建議具名 04/03 00:06
推 wands: 如果已經銓審過經建行政 就取得產業管理行政資格 04/03 14:11
推 laicking: 職系資格認定函都有但書依最新規定,未取得資格新規定開 04/03 17:20
→ laicking: 始後,認定函當然失效 04/03 17:20
推 laicking: 認定函只保障發函當時,想轉職系就先去卡位 04/03 17:25
推 ming18: 請問如果草案通過以後,修學分這條路還通嗎? 04/03 21:26
→ k19go: 我覺得像是通的 因為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並未修法 只是學 04/03 21:47
→ k19go: 分的認定可能會隨考試科目不同而修改 04/03 21:47
推 wands: 職系整併如果通過 下一階段各大頭就開始吵考試科目了 04/04 09:52
→ chang1202: 個人覺得考試科目整併可能會搞非常久 畢竟這涉及了專業 04/04 16:46
→ chang1202: 權力分配 04/04 16:46
→ chang1202: 部分老師可能會覺得 憑什麼考你的科目不考我教的 04/04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