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ave1et: 此案一有範本 多找幾個場地打電話去問清楚 再給長官決定 06/09 13:56
→ wave1et: 一案! 06/09 13:56
推 maniaque: 當然不合理...... 06/09 14:43
→ maniaque: 超時使用怎跟一般使用同樣的行情價??? ^_^ 06/09 14:43
→ maniaque: 好歹加個一半或者是一倍吧..... 06/09 14:44
→ maniaque: 而且以小時計算,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06/09 14:44
→ maniaque: 這樣子借用的才會知道痛 06/09 14:44
→ maniaque: 不然本來要借一天,算一算只要6小時 06/09 14:45
→ maniaque: 那乾脆借半天,然後一小時delay ,多付一小時錢,多好... 06/09 14:45
推 enjoythegame: 之前開過會,法制局跟民政局建議,因罰則涉及自治 06/11 17:19
→ enjoythegame: 條例位階,覺得爭議性大,不敢修正... 06/11 17:19
→ enjoythegame: 如果只是延時,建議第一次警告,之後不借用就好了.. 06/11 17:19
→ enjoythegame: .否則你永遠處理不完陳情,議員也會來關切 06/11 17:19
→ iivvine: 所以民政局的人建議我們不要用罰則這個字眼 06/13 04:55
→ iivvine: 用逾期的場地使用費,畢竟使用者付費。 06/13 04:57
→ iivvine: 而且如果之後不借用的話,基金會的人也會找議員來關切的 06/13 05:00
→ iivvine: 到時也是要處理陳情,逾時並沒有列在下次不予借用的條件 06/13 05:04
→ iivvine: 如果是使用者付費的話就照上面的公式算,不會在另外多加 06/13 05:06
→ iivvine: 我聽前輩說過之前有一個區長也是不借他們的,後來也是找 06/13 05:25
→ iivvine: 議員來跟區長講 06/13 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