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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 有關公務人員的合夥問題 情境:有一人欲開設餐廳,請我合夥 依銓敘部 104年 8 月 19日部法一字第1043995769號電子郵件 「依最高法院 42 年 4 月 17 日台上字第 434 號判例略以, 2 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雖約定由合 夥人中 1 人執行合夥的事務,其他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 夥人,亦屬合夥。另依本部 99 年 3 月 24 日部法一字第 0993164521 號 及 103 年 6 月 23 日 部 法 一 字 第 1033832342 號等書函意旨,公務員以投資名義與他人合 夥經營事業或單純投資非屬公司型態的事業,不論其所 投資的資本是否超過所投資事業的股本總額百分之 10,均有違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 所以公務員出資合夥,即便不執行職務,也是違法? 那如果採下列方式,還算違法嗎? 1.以借貸方式出借資金,並約定一年給付多少%利息,並可依收入酌增酌減 2.以家人名義投資,並將投資資金給家人,到時回收之收入再請家人轉交給我 3.其他建議方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112.1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66513908.A.310.html
wands: 請先釐清借貸跟入股的差別 06/21 21:41
所以第一個方是行不通囉?(說實話我真的不太懂>_<) 那第二個方式呢? ※ 編輯: k19go (118.170.112.173), 06/21/2016 21:44:10
mrfreud: 公務員可以借錢給人 當然就可以收取本金加計法定利息 06/21 22:04
mrfreud: 但如果放貸成業 就不行 06/21 22:04
那有放貸成業的認定嗎? 另外如果我用家人名義出資 這樣是否妥當? ※ 編輯: k19go (118.170.112.173), 06/21/2016 22:09:24
mrfreud: 個人認為應該是要不要抓的問題 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際出資者 06/21 22:10
mrfreud: 雖然沒人在報 但利息收入是要繳稅的 所以靠借貸賺錢有沒 06/21 22:14
mrfreud: 有成業 還是要看具體案例 三不五時就一筆利息收入就為業 06/21 22:15
mrfreud: 我們人事處就給一個大方向 只要不是變成為業收入 基本上 06/21 22:16
mrfreud: 就沒問題 06/21 22:17
a9301040: 用他人名義,有實證被檢舉就一樣GG,但實證通常是窩裡反 06/21 23:37
a9301040: 放貸給一個人很難說是成業,多一點人才有機會 06/21 23:43
foone: 合夥就是要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你只出資對方肯嗎? 06/23 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