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giko (氣質風亞小知)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請益] 受文者的規定
時間Thu Nov 17 10:30:15 2016
※ 引述《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之銘言:
: 請問有無規定
: "機關"才可以當受文者,"單位"不行?
: 例如受文者可寫 XX縣政府 但不能寫 XX縣政府建設局 ?
: 如果是這樣的話
: 那寫 XX縣政府(農業處) 合宜嗎?
: 想說這樣可以節省收文找承辦單位的時間
: 謝謝
平安
借舊文來確認一個問題
小的是某直轄市的專案派遣 目前需兼任登記桌
我記得以前在中央機關的時候發文給教育單位時
只有直轄市是發給教育局 臺灣福建兩省轄下都是發給縣市政府
但現在發現同仁發文都會直接正本給縣政府XX處 在副本給縣政府
因為都有電子受文代碼 但是這樣文會直接給XX處收 而不透過府總收嗎?
而且一旦回函 應該也是用縣政府名義回 也不是處名義
因為承辦人也講不太聽(都是沒受過相關訓練的專案派遣)
所以這個有相關規定嗎? 還是就繼續讓他們這樣發?
在麻煩各位大大解惑了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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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foone: 機關才有關防不是嗎 11/17 11:05
推 a9301040: 縣政府只有一個總收文,除非府外局才有總收文 11/17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