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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 我的疑問在後面那部分 因為字面意思可以做成兩種解讀(中文真奇妙) 1.假設150萬之採購,不得拆成75+75 2.假設19萬之採購,不得拆成9.5+9.5 我自己的解讀是2可以1不行 因為19萬本身就是本要點的規範對象,並沒有「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 但就是那個"分批"意思很奇妙,到底是不能分(2)批75+75,還是不能"把19分成2批(9.5+9 .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32.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79863562.A.6C0.html ※ 編輯: Mercury0625 (101.9.132.71), 11/23/2016 09:15:04
maniaque: 假設你明知今年要用掉 110萬的碳粉夾 11/23 10:01
maniaque: 但你卻用 12次小額採購,來規避採購法 11/23 10:01
maniaque: 一百萬以下,機關裁量權雖沒比十萬以下來的高 11/23 10:02
maniaque: 但還是可以自己選 11/23 10:02
maniaque: 公告金額=>100萬 11/23 10:03
maniaque: 十萬到一百萬區間,公開取得報價單 11/23 10:03
maniaque: 這法條約束的是 2 ,而非 1 11/23 10:04
maniaque: 至於 1 ? 在採購法裡面已經有規範(第14條) 11/23 10:05
segio: 本單位主計都會認定1.2都不行 11/23 11:08
ezmantalk: 它的授權是採購法第23條 名稱也叫未達公告金額當然不 11/23 12:53
ezmantalk: 會有1的情形 公告以上就要走GPL18-22 不能反過來説查 11/23 12:53
ezmantalk: 到兩個75萬案子應合併 所以要用這條 公告以上不得意 11/23 12:53
ezmantalk: 圖分批是GPL14辧 11/23 12:53
a9301040: 2絕對不可以,但很多人用,哈 11/23 15:51
senepar: 作決定前,建議先想想檢察官問你為何要分開採購的理由。 11/23 18:37
d10191027: 審計會先找上…… 11/23 20:50
Terrykho: 2很常見...不過除非上級決定,不然1等於辦兩次標 11/23 21:29
Terrykho: 應該不或有人特地拆成像1的情形吧 11/23 21:30
maniaque: 樓上,怎會沒有呢.......評選案 11/23 22:24
liaomy: 2很多人這樣幹啊,這個月向A小額採購小提琴 11/23 22:32
liaomy: 2個月後向B採購鼓壹批 4個月後向C採購長笛一批 11/23 22:33
knowing: 2個都不行 重點是前面意圖規避啊 11/24 13:31
goodbearz: 10萬以下自己隨便購買,你不要亂拆帳變成10萬以下 11/24 13:32
knowing: 不然都拆一拆不就好了 要採購法幹麼 11/24 13:32
goodbearz: 明明是同一案卻要分開採購,這就是規避 11/24 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