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imi99: 102年有10個月,103-104共24個月,105年7個月,所以106滿 01/03 09:37
→ mimi99: 滿三年(36個月) 01/03 09:37
推 mimi99: XXXXX3106年休假算法不是應該14*7/12嗎? 01/03 09:39
推 mimi99: XXXXXXXXXX上面xxxxx3是亂碼 (>人<;) 01/03 09:42
推 ilovebuffett: 請問樓上 105年育嬰的3月及9月 有算2個月嗎? 還是 01/03 09:48
→ ilovebuffett: 以實際天數算?? 01/03 09:48
推 chaoliang: 除了中斷的不是都可以算? 01/03 09:58
→ maniaque: 每個人解釋有不同,合併計算然後再進位,還是各階段均進位 01/03 10:37
→ maniaque: 留職停薪人員,要看第八條第二項(比照初任人員) 01/03 10:38
→ maniaque: 也就是 分年度 來看 年資 01/03 10:41
→ maniaque: 七條二項要旨是 "二月以後到職,按當月到年終在職月數 01/03 10:42
→ maniaque: 於隔年給假 01/03 10:42
→ maniaque: 你105.9.23到職,到年底是 4個月 01/03 10:42
→ maniaque: 比例是 4/12 ,而你 105.01~105.03 這一部分的年資 01/03 10:44
→ maniaque: 人事並沒有採入 01/03 10:46
→ maniaque: 沒採入的結果,就是你沒有足3年的年資 01/03 10:47
→ maniaque: 106沒有採入,但 107年就會採入(七條二項末段的"第三年") 01/03 10:47
→ maniaque: 不過....好像各機關採認的態度有點差別 01/03 10:48
推 chaoliang: 各機關採認的態度不同真的蠻討厭的…… 01/03 12:37
→ maniaque: 主要還是 "年資採計"這一塊,法規存有機關解釋空間 01/03 13:08
→ maniaque: 但若以 "年度"為切割基準,原PO機關的認定倒並非不可 01/03 13:17
→ maniaque: 只是存有容許空間,因為105.01~105.03如未採計為分子 01/03 13:18
推 packing33: 他不是初任人員吧 01/03 13:18
→ maniaque: 當年資加總並無不妥 01/03 13:18
→ maniaque: 留停年資未銜接,比照初任(請看第八條二項) 01/03 13:19
推 why1025: 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 01/03 20:13
→ why1025: 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01/03 20:13
推 Lovemei: 如同樓上貼的,請假規則第8條第二項但書有說了 01/03 23:28
→ Lovemei: 所以你育嬰要用1樓的算法才是正確的 請你的人事幫你更正 01/03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