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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有一個兼含財物性質的勞務案 : 假設 : (1) 勞務部分 200萬 : (2) 財物部分20萬 (機關購置平板電腦供承攬業務的廠商使用, : 財產屬機關) : 現在廠商提案: "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一樣20萬) : ------------------------------------ : 如果業務單位傾向同意, 是不是要這樣做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 b. 通知廠商來針對筆電議價 : c. 增項筆電19萬(假設最後議價是19萬決標) : d. 簽新約, 然後作定期彙送 : 我比較有問題的是, : 上面那個程序, 我以前做小額工程, 都是用 : 第22條第6項、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 : 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 : 額百分之五十者。 : 洽原廠商變更契約(增減項) : 那這個勞務案, 變更財物部分,... 即使要變更, 有洽原廠商的必要性嗎? : 也就是說, 洽原廠商的適法性如何? : 如果要跟原廠商議價, 要用哪一條來簽(22條第6項,顯然不行了) : 如果不ok, 流程是不是要改成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雙方合意) : b. 在做一個標案: 公開取得筆電20萬? (可能是為另外的廠商b得標,... : 也就是這個案子, 會變成有機關,a,b 三方).............這樣一來, : 感覺會變得很複雜(3方賽局, 總是比2方賽局難控制) 借這個標題一問,其實我也常遇到這個困擾 原採購品項在決標後發現有更好的選擇時 長官通常都會要變更 只是變更就會有先減後增的問題 但如果跟原得標廠商談的時候,沒有以後增一定給他做,反而要另外招標的情況下 原得標廠商一定不會同意讓你先減,他就照原約送貨就好還管你是否符合需求... 未達公告的好處理,如果公告以上遇到原po的案子,不知道各位先進會怎麼引用法條? 同等品我認為不可行,因為未必原來有開放同等品,同時我要變更的也不一定是同等品, 有可能更好或甚至是不一樣的品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89.18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6327035.A.C86.html
iLtz: 同型式財物規格變更不加價也是一種選項,如果採購標的的本 06/02 18:41
iLtz: 質都變了,減項再增項還敢辦得下去,承辦人也是滿大膽的(菸 06/02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