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ota: 感謝 06/01 23:07
→ bota: 二 06/01 23:08
→ bota: 的方法, 要用 2-1-2, 感覺很牽強, 因為筆電不可能是獨家供應 06/01 23:08
→ bota: ps: 廠商的提案, 是不影響總價,...(20台平板換10台筆電,... 06/01 23:10
→ bota: 差不多是一樣的價格) 06/01 23:10
獨家供應是GPL22-1-2。我上面講的是中未辦法2-1-2:「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 編輯: OolightoO (114.24.205.225), 06/01/2017 23:15:19
推 mygod15: 我覺得可以不簽依採購法的規定,而是直接以契約規定為主 06/01 23:13
→ mygod15: ,不過重點感覺是會計接不接受 06/01 23:13
推 bota: 喔喔喔, 感恩 06/01 23:16
推 Sugarberry: 以雙方訂定的契約為主,若有變更項目,建議需在雙方合 06/01 23:21
→ Sugarberry: 意下換約。契約是民法,在訂約後,採購即屬私經濟行 06/01 23:21
→ Sugarberry: 為。大法官解釋418。 06/01 23:21
推 Imuran: 私經濟沒錯 麻煩在於機關是否有損失的認定以及預算科目的 06/01 23:26
→ Imuran: 問題 06/01 23:26
推 bota: 所以一 06/01 23:33
→ bota: 的方法, 不用議價, 所以也就沒有說服洽原廠商辦理的文字 06/01 23:34
→ bota: 能力的問題(說服長官)? 06/01 23:34
→ bota: 感覺一的方法比較簡單? 06/01 23:34
推 labil01: 中未辦法2-1-2個人認為本案並不適合採用,敘明適當理由 06/02 14:04
→ labil01: 係針「不公開招標,逕洽廠商」,原po提到筆電並非獨家供 06/02 14:04
→ labil01: 應,還讓廠商直接承攬,有明顯圖利之嫌,又 契約變更為 06/02 14:04
→ labil01: 審計稽核主要抽件項目,建議樓主三思。 06/02 14:04
推 labil01: 至於一的方式,應該不屬於契約變更,而是優於或同等的替 06/02 14:22
→ labil01: 代品,如32x32x3鐵管缺料,不影響功能及使用,報經機關 06/02 14:22
→ labil01: 書面同意改用40x40x3鐵管。樓主補充說明是20臺平板改10 06/02 14:22
→ labil01: 臺筆電,因此也不適用,除非廠商願意犧牲給20臺筆電,不 06/02 14:22
→ labil01: 然減少數量明顯影響實用性(使用人數)。 06/02 14:22
推 jason61299: 請問廠商改平版為筆電的理由? 06/03 07:07
→ liaomy: 先不提變更的理由 如果要變更 我覺的契約履行中洽原廠商 06/03 23:07
→ liaomy: 無不可 增帳金額在100萬元以下 本來就是用中央未達2-1-2 06/03 23:08
→ liaomy: 理由簽好一點 避免過多介面 保固維護由同一廠商辦理 06/03 23:09
→ liaomy: 增加採購效率等 價格合理的議價(電腦產品市價很透明) 06/03 23:10
→ liaomy: 那來的圖利廠商 06/03 23:11
→ liaomy: 參考共約價格等 06/03 23:12
→ liaomy: 資訊服務的廠商 也不是賺硬體錢啦 平板筆電價格是很透明的 06/03 23:14
→ liaomy: 加帳金額超過100萬元 才會要考慮採購法22-1各款適用問題 06/03 23:21
→ jason61299: 審計很愛查契約變更的案子 其他版大提供很多程序上的 06/04 07:48
→ jason61299: 建議 只是提醒別被廠商牽著走 除非規格有問題要補網 06/04 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