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ublicServa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有一個兼含財物性質的勞務案 : 假設 : (1) 勞務部分 200萬 : (2) 財物部分20萬 (機關購置平板電腦供承攬業務的廠商使用, : 財產屬機關) : 現在廠商提案: "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一樣20萬) : ------------------------------------ : 如果業務單位傾向同意, 是不是要這樣做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 b. 通知廠商來針對筆電議價 : c. 增項筆電19萬(假設最後議價是19萬決標) : d. 簽新約, 然後作定期彙送 : 我比較有問題的是, : 上面那個程序, 我以前做小額工程, 都是用 : 第22條第6項、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 : 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 : 額百分之五十者。 : 洽原廠商變更契約(增減項) : 那這個勞務案, 變更財物部分,... 即使要變更, 有洽原廠商的必要性嗎? : 也就是說, 洽原廠商的適法性如何? : 如果要跟原廠商議價, 要用哪一條來簽(22條第6項,顯然不行了) : 如果不ok, 流程是不是要改成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雙方合意) : b. 在做一個標案: 公開取得筆電20萬? (可能是為另外的廠商b得標,... : 也就是這個案子, 會變成有機關,a,b 三方).............這樣一來, : 感覺會變得很複雜(3方賽局, 總是比2方賽局難控制) 我講講看我的想法,歡迎大家討論、指正: 一、以雙方換文方式來做契約變更(此作法係認定本案「未增減」工項) 請廠商敘明因理由以OO型號筆電取代服務建議書或標價清單所載明的OO型號平板電腦  依據為「勞務契約範本15-4-4」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二、針對增作筆電購置進行議價(此作法係將平板購置及筆電購置視為兩種獨立之履約標的、且將平板改作筆電購置視為「新增工項」)   平板減帳金額20萬 筆電增帳金額20萬 加減帳變更金額絕對值為40萬 按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第一項規定:「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核准規定: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法律依據:   如果要洽原廠商施作,僅能從中未辦法2-1-1及2-1-2來著手 以這案來說,走2-1-2就「個案敘明不經公告理由簽報首長」來洽原廠商議價較有可能成功 (或是找到本案有任何可以符合22-1-1~22-1-15的要件,也可走中未2-1-1)   至於什麼理由可以讓長官接受,就看承辦人的文字能力了       另外,減作和增作的契約變更可合併辦理,只要契約變更協議書上載明減作項次為何、金額多少及增作項目為何、金額多少即可   建議以圖框來表示原契約工作項目及經費、契約變更後之工作項目及經費會較清楚   另請注意各期程付款方式是否受總價金變更而影響   如果受影響亦要在契約變更協議書上重新載明付款方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205.2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6329254.A.75D.html ※ 編輯: OolightoO (114.24.205.225), 06/01/2017 23:08:34
bota: 感謝 06/01 23:07
bota: 二 06/01 23:08
bota: 的方法, 要用 2-1-2, 感覺很牽強, 因為筆電不可能是獨家供應 06/01 23:08
bota: ps: 廠商的提案, 是不影響總價,...(20台平板換10台筆電,... 06/01 23:10
bota: 差不多是一樣的價格) 06/01 23:10
獨家供應是GPL22-1-2。我上面講的是中未辦法2-1-2:「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 編輯: OolightoO (114.24.205.225), 06/01/2017 23:15:19
mygod15: 我覺得可以不簽依採購法的規定,而是直接以契約規定為主 06/01 23:13
mygod15: ,不過重點感覺是會計接不接受 06/01 23:13
bota: 喔喔喔, 感恩 06/01 23:16
Sugarberry: 以雙方訂定的契約為主,若有變更項目,建議需在雙方合 06/01 23:21
Sugarberry: 意下換約。契約是民法,在訂約後,採購即屬私經濟行 06/01 23:21
Sugarberry: 為。大法官解釋418。 06/01 23:21
Imuran: 私經濟沒錯 麻煩在於機關是否有損失的認定以及預算科目的 06/01 23:26
Imuran: 問題 06/01 23:26
bota: 所以一 06/01 23:33
bota: 的方法, 不用議價, 所以也就沒有說服洽原廠商辦理的文字 06/01 23:34
bota: 能力的問題(說服長官)? 06/01 23:34
bota: 感覺一的方法比較簡單? 06/01 23:34
labil01: 中未辦法2-1-2個人認為本案並不適合採用,敘明適當理由 06/02 14:04
labil01: 係針「不公開招標,逕洽廠商」,原po提到筆電並非獨家供 06/02 14:04
labil01: 應,還讓廠商直接承攬,有明顯圖利之嫌,又 契約變更為 06/02 14:04
labil01: 審計稽核主要抽件項目,建議樓主三思。 06/02 14:04
labil01: 至於一的方式,應該不屬於契約變更,而是優於或同等的替 06/02 14:22
labil01: 代品,如32x32x3鐵管缺料,不影響功能及使用,報經機關 06/02 14:22
labil01: 書面同意改用40x40x3鐵管。樓主補充說明是20臺平板改10 06/02 14:22
labil01: 臺筆電,因此也不適用,除非廠商願意犧牲給20臺筆電,不 06/02 14:22
labil01: 然減少數量明顯影響實用性(使用人數)。 06/02 14:22
jason61299: 請問廠商改平版為筆電的理由? 06/03 07:07
liaomy: 先不提變更的理由 如果要變更 我覺的契約履行中洽原廠商 06/03 23:07
liaomy: 無不可 增帳金額在100萬元以下 本來就是用中央未達2-1-2 06/03 23:08
liaomy: 理由簽好一點 避免過多介面 保固維護由同一廠商辦理 06/03 23:09
liaomy: 增加採購效率等 價格合理的議價(電腦產品市價很透明) 06/03 23:10
liaomy: 那來的圖利廠商 06/03 23:11
liaomy: 參考共約價格等 06/03 23:12
liaomy: 資訊服務的廠商 也不是賺硬體錢啦 平板筆電價格是很透明的 06/03 23:14
liaomy: 加帳金額超過100萬元 才會要考慮採購法22-1各款適用問題 06/03 23:21
jason61299: 審計很愛查契約變更的案子 其他版大提供很多程序上的 06/04 07:48
jason61299: 建議 只是提醒別被廠商牽著走 除非規格有問題要補網 06/04 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