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ps001: 再怎麼樣還是有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之適用,應自行迴避。 06/27 17:45
→ Lumia520: 改承辦人採購啊啊啊 06/27 18:13
推 wingstar: 跟採購法無關,跟利益迴避有關,換人承辦不行喔 06/27 18:53
推 a9301040: 要迴避,行政程序法不用考慮嗎?最基礎的,這些都是行政 06/27 19:01
推 a9301040: 程序。還有服務法17條,這些懲戒剛剛好 06/27 19:01
推 vul3u049: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關係人與服務機關交易 06/27 20:30
→ maniaque: 承辦不換不行,想要被人家檢舉調查,可以試著挑戰看看 06/27 21:13
→ maniaque: 反正機關通常很欠缺吃餅跟負責記過的.... 06/27 21:13
→ maniaque: 當然,通常要看那張農民領據....看是開 "誰的名字" 06/27 21:14
→ maniaque: 講到這樣,自己承辦人,就知道 [該怎麼做] 了,好嗎?? 06/27 21:15
→ a9301040: 承辦人原則不適用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律還是不要亂用 06/27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