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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遇到的問題,由於兩造雙方各有見解,故委託代來請益 假設,A為某機關承辦人,A父親種植的芒果非常甜美,受單位主管親愛 因此叫A向A父採購買生鮮芒果一批, 做為機關推廣農產品的材料,合計50元/斤×600斤=3萬元 現在問題來了,認為有問題的一方,主張: 1,A違法採購法第15條迴避的規定? 另一方認為沒有問題的一方,主張: 2,A採購的是生鮮農產品,屬除外物品,因此依採購法第7條, 免適用採購法,故沒有違反採購法問題? 請問各位採購達人,到底哪一方見解才是對的?? 備註:第一個問題承辦人A,以不換別人採購的前提做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70.1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8555737.A.BCB.html
cps001: 再怎麼樣還是有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之適用,應自行迴避。 06/27 17:45
Lumia520: 改承辦人採購啊啊啊 06/27 18:13
wingstar: 跟採購法無關,跟利益迴避有關,換人承辦不行喔 06/27 18:53
a9301040: 要迴避,行政程序法不用考慮嗎?最基礎的,這些都是行政 06/27 19:01
a9301040: 程序。還有服務法17條,這些懲戒剛剛好 06/27 19:01
vul3u049: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關係人與服務機關交易 06/27 20:30
maniaque: 承辦不換不行,想要被人家檢舉調查,可以試著挑戰看看 06/27 21:13
maniaque: 反正機關通常很欠缺吃餅跟負責記過的.... 06/27 21:13
maniaque: 當然,通常要看那張農民領據....看是開 "誰的名字" 06/27 21:14
maniaque: 講到這樣,自己承辦人,就知道 [該怎麼做] 了,好嗎?? 06/27 21:15
a9301040: 承辦人原則不適用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律還是不要亂用 06/27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