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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 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 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最近有業者找立委施壓,要強行通過某件事情 (廠商承辦人自己承認疏失,結果老闆不爽硬要找立委來喬, 已經確定機關沒有錯) 想請問如果真的要做,應該要: 1.請長官依照前條法規下書面具名命令,承辦人員乖乖執行(本案沒有違反刑事法律) 2.請長官依照前條法規下書面具名命令,承辦人即刻請假讓主管找其他羔羊 3.請長官依照前條法規下書面具名命令,承辦人員抵死不從 想請問有遇過長官下書面署名命令的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7.241.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01594936.A.13A.html
ezmantalk: 第1項的但書你有貼 要看清楚 涉刑事沒那麼簡單免責 08/01 21:52
fcz973: 最近也有某 "前" 立委用立法院箋來關說,還好老闆肩膀硬 08/01 21:57
fcz973: 不過如果是現任可能就不一樣了 08/01 21:57
oberon48: 爆料比較快,但注意自己安全 08/01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