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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95年11月16日法檢字第0950041119號 要  旨:依法「執業」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而是否執業應依具體事實認定 主 旨:貴部函詢本部有關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助研究員邱○○領有律 師證書,並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錄有案,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一案, 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銓敘部 95 年 10 月 23 日部法一字第 0952713253 號書函 。 二、貴部函為旨揭一案所詢各節疑義,本部意見分如下述: (一)按律師執行職務除應加入律師公會外,尚須向法院聲請登錄,律師 法第 7 條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可資參照。本件邱○○君縱領 有律師證書,並已於法院登錄有案及加入當地律師公會,亦僅得認 其具得執行律師職務之要件,尚無法據以判定其即為執業中之律師 。 (二)次按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主要係認律師常為其委託 人之利益與公務機關接洽或為其委託人爭取權益抑或抗拒不當之侵 害,為避免角色混淆並杜流弊,故認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然上開 規定係指執業律師而言,是邱君縱於法院登錄有案及加入當地律師 公會,揆諸上開說明,既無法逕以認定其係執業律師,自難據此認 定與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有違;至其是曾具有執業之事實,經分別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查詢結果,迄至目前為止,尚難查詢其確有執行律師職務,亦 未有執業收入;然其是否確具執業之情事,仍須責由邱君所屬機關 進一步查核。 正 本:銓敘部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 ※ 引述《smallplug (廢到笑)》之銘言: : 大家好,想請問若是當公務員 : 目前有加入公會的,是否可以保留資格呢? : (醫療相關的公會,現在是歇業) : 保留公會的好處是有雜誌和專業相關的資訊~避免和本行脫節XD : 若是不行的話,最近要來退會了... : 快要報到了好緊張啊QAQ : 先謝謝大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33.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02726444.A.53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