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ublicServa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銓敘部101年3月3日部法一字第1013569828號: 公務員得繼承、買賣或出租不動產, 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時, 無論是否以公務員名義,皆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銓敘部101年6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13613750號補充說明: 所稱「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 經本部函徵財政部與內政部意見,係指以下情形: (一)公務員買賣或租賃不動產,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營利為目的而須課徵營業稅。 (二)公務員從事不動產買賣、租賃的居間或代理業務, 並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不動產經紀業「為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71.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02952218.A.D5C.html
wkwtb: 現在不是要開發兼差了? 08/17 16:41
barkids: 回樓上,說說而已的,你敢信?還是聽聽就好~ 08/17 16:43
birth0302: 只要有出租,就是以出租為業嗎? 08/17 17:08
a9301040: 不是 08/17 17:28
tamama000: 也就是不要開公司 不要加入公司就好啦 08/17 18:17
opm: 那個出租不以營利為目的? 08/17 18:26
a9301040: 也不是不開公司就不是營利,上面函釋很清楚了 08/17 18:35
mamsetc: 可是出租的目的不就是收租金 營利嗎? 08/17 22:00
mrfreud: 開旅館出租一日套房 要繳營業稅 單純當房東收租 不用繳 08/17 22:05
mrfreud: 大概是這種差別 08/17 22:05
daniel3658: 寫的很清楚啊 開了一家公司專門做房屋租賃才算兼職 08/18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