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ivvine (我是小蜜)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請益] 法律明確性原則??
時間Fri Sep 8 19:29:08 2017
續上篇要借場地的事情
因為非營利團體沒有一定的定義
雖然我覺得民政課的承辦考慮的點也沒有錯
可是法條就是有寫非營利團體可以減免
他有沒有接受別的機關的補助到底跟非營利團體有啥關係
我覺得有點不正當連結
如果我回覆函上面寫因為貴法人有接受補助不符合非營利團體
就等著被申訴吧
就像是中低收可以申請學雜費從五千減免4千(假設)...
所以她只要出一千元的學雜費就好..
如果她也接受家扶捐助的項目...
但是其中有一項也是補助學雜費一千元
那學校承辦如果跟他說
因為家扶的捐助也有包括學雜費所以申請不能讓你過
這時你一定會問有沒有法律規定
然後承辦說不好意思我們新訂的內規就是改這樣唷
我保證當事人一定去申訴!
那會計室大概會問我為什麼民政課可以做你們不能做
民政課是一直依照他的內規沒有在減免的
跟我現在如果跟著做的話會被投訴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通常不利於民眾的法規都會白紙黑字的寫出來
這一條補助的但書可以加在減免法條這一條的後面
可是現在還沒加進去就退我文要我配合改簽呈內容
那萬一民眾真的去申訴了我還要寫理由
納為啥會計不能簽出自己的意見讓長官作裁決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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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ZXie: 從寬認定吧 如果發現主辦單位有謊報就列入黑名單 09/08 19:41
→ nlevta: 會計向來這麼搞,理由只嘴巴說不會寫出來,都直接退 09/09 10:03
→ nlevta: 而且會計的標準不一,這個會計覺得不妥,下個會計也許就蓋 09/09 10:06
→ nlevta: 章,准不准是他說了算 09/09 10:06
→ nlevta: 你先和你主管討論,如果主管同意你的看法,就把會計意見 09/09 10:09
→ nlevta: 簽在說明再會一次,而且要寫明"會計室表示" 09/09 10:09
感謝推文唷^^
※ 編輯: iivvine (111.252.88.19), 09/09/2017 12:45:21
※ 編輯: iivvine (111.252.88.19), 09/09/2017 13: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