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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簡回 所有險種都要金管會核准才能賣 所以市面上雇主險不會有財損 另外第三人保障內容跟雇主完全不同 你這樣處理變成 除了雇主險內容寫錯外 又加上漏寫第三人 一個疏失變成二個 建議您自簽疏矢 無法執行部分依中華民國其他法律辦理 (也就是說雇主險就依法不用財損) 請同意修正契約(不是變更) 如果主計一定要懲處 就簽個長官以口頭訓示 ※ 引述《cjfnued (西街)》之銘言: : 是這樣的 : 目前遇到一個勞務契約 當時承辦立約時 : 保險那個條文寫到 需保雇主意外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 : 而雇主意外責任險的內容須含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台幣XXX元整 : 現在問題來了 : 廠商要請款 附的保險單上 雇主意外責任險沒有財損這條 被主計抓到退回 : 詢問廠商 廠商說 雇主意外責任險沒有保財損 要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才有 : 經詢問其他保險公司也都沒有 : 那現在有先請廠商趕緊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補救 : 可是因為金管會規定 保險日期朔往最多只有三個月 : 這個案子於4月開始的 等於無法照契約規定的時間補救 : 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99.1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06578021.A.DA5.html
a25: 覺得是好方法! 09/28 19:46
OolightoO: 務實推 09/28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