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awanderer: 優規就是客觀上優規,不會有什麼一小群人自己認為主觀 11/28 22:36
→ awanderer: 上的優規,不然差異比較表附假的嗎?不要似是而非 11/28 22:36
如果走契約要向二十一、(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什麼叫更優、更有利?通常是需求單位根據契約目的、政策需求通盤考量下去認定
採購單位、主計單位,不一定會認同需求單位的判斷,稽查單位亦同
而功能效益比較表,如何呈現有很寬廣的操作空間,在許多案子裡面
只是淪為形式上的要件草率撰寫罷了
我個人看過好幾次和原需求標的「相差無幾」的優規,一樣奉准同意了
不過每個機關審查密度不同,或許真的有機關能做到客觀上的優規吧
因此為免爭議及偏離本案主題,我已把該小段刪除
※ 編輯: OolightoO (1.163.80.171), 11/28/2017 23:14:03
推 Crossbearer: 公平公益只是寫在公文裡的口號,跟阿彌陀佛一樣,以 11/29 08:37
→ Crossbearer: 前聽工程會的人聊天講的「我們的採購法是讓你買你“ 11/29 08:37
→ Crossbearer: 需要”的東西,不是讓你買好東西的」,就這例子如果 11/29 08:37
→ Crossbearer: 可以因為東西更好就想契變就契變,那原文也不會上來 11/29 08:37
→ Crossbearer: 問了,因為就是脫離一般程序了 11/29 08:37
噓 awanderer: 東西好經機關評估確實有益或有助公務,為什麼不能要? 11/29 10:26
→ awanderer: 而且提優規是廠商的權利,為什麼採購法不能買好東西, 11/29 10:26
→ awanderer: 你花出去的錢不是新台幣?公家的錢是幣值比較低? 11/29 10:26
噓 awanderer: 合約都保留這樣的機制了,認定符合就用,合約規定的都 11/29 10:28
→ awanderer: 是合法程序,沒有什麼脫離一般程序的名詞。 11/29 10:28
推 Crossbearer: 好東西ok啊,請在履約期限前來做變更,不要東西送來 11/29 10:41
→ Crossbearer: 準備驗收時發現不一樣才說自己的東西比較好要做變更 11/29 10:41
推 Crossbearer: 偷A大的話:「契約是民法,但機關做的決定是依據採 11/29 10:48
→ Crossbearer: 購法跟其他行政法」,另外個人認為還要判斷機關內的 11/29 10:48
→ Crossbearer: 共識和風氣 11/29 10:48
推 awanderer: 為什麼驗收的時候送來不行?逾期違約照算,廠商該負的 11/29 10:49
→ awanderer: 責任還是負,對機關有利是事實,為什麼會因為驗收與否 11/29 10:49
→ awanderer: 而異?驗收後優規就會變不優規了? 11/29 10:49
推 Crossbearer: 驗收後的可以,個人經驗是通常伴隨減價收受,也OK啊 11/29 10:51
推 awanderer: 不需要意圖拿我的話堵我,還想營造出我有自相矛盾的氛 11/29 10:55
→ awanderer: 圍。本案正是因為採購法沒規定優規提出時點,因此依合 11/29 10:55
→ awanderer: 約規定辦理,行政法上公益考慮之公平合理也兼顧,實在 11/29 10:55
→ awanderer: 沒必要畫地自限。 11/29 10:55
採購法及函釋的確未明定驗收時不得辦理契約變更
但許多機關(含工程會)仍將上開做法列為內部控制項目之一
目的並非禁止契約變更,而是「避免」機關在「驗收時」變更
你當然能說,我們畫地自限,自行延伸解讀採購法,衍伸不必要之限制,把機關和廠商框住
但廠商履約時,本來就有義務看清楚招標規範
能提優規,為何不施工前就先闡明提報,而等到完工報驗,無法拆換後,才要求機關接受?
這種做法真的太像專門為不小心做錯的廠商解套了,
目的再讓廠商免於為自己的疏失付出代價
再者,絕大多數的案件我相信會要走到驗收提契約變更這一步,
或多或少都有點主觀認定的地帶,
以原PO所舉例(皮椅取代不織布椅)而言
究竟什麼是優規?為何皮椅在多數人看起來是優規,大家的認定真的都一樣嗎?
「皮椅冬冷夏熱,不織布椅冬暖夏涼。跟皮椅相較,不織布椅的溫度傳導率較皮椅差,因此
冬天不易聚冷,夏天不易聚熱,面對國外那種極端的氣候裡,冬天極冷,夏天極熱的情況
下,因此不織布椅在使用上比較舒適。」
以上討論擷取自https://forum.u-car.com.tw/thread/52152
每項標的,皆有其長處短處,今天皮椅價格單價或許較高,但不是每個人都覺得皮椅對他而言比較好用
就算貴,對契約目的、對使用單位欲執行的政策目標無更大的助益,也是枉然
因此客觀上的優規,可能只是部份人的認定而已
而政府機關,辦理優規的認定,依照權責分工、分層負責可能會經過需求、採購、政風、主計及首長等層層關卡
需求單位願意扛最大的責任,簽出來了
幕僚單位及首長想幫忙讓你案件能順遂推動,就會幫你蓋章
但不代表蓋章的這些人,都認同需求單位的判斷
綜上,驗收階段才發現廠商提供之標的與契約不符
即使是優規,廠商仍應為疏失付出代價
而採購法已明定方法,即減價收受,
針對廠商提供規格不符之標的
在不影響契約目的、使用需求、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而有必要者
能以減價方式同意驗收
本案廠商既已報驗,機關應當於規定之期限內舉辦驗收會議
並由主驗人依據契約為適當之決定,無論是不同意驗收、限期改正、減價收受,都是方法之一
驗收階段,機關所得採行方法已如此之多
實不宜以高度主觀的契約變更-優規來為廠商解套
蓋因此舉易將廠商應負之責任與代價移轉由機關承擔
恐有違採購法第6條公平合理之精神
推 Crossbearer: 沒拿你的話堵你,只是你提的公平公益太好嘴了…所以 11/29 11:25
→ Crossbearer: 才說要盡量避免 11/29 11:25
※ 編輯: OolightoO (36.226.43.169), 11/29/2017 20:20:52
推 bota: 皮椅 vs 不織布 ---> 不敢驗收 11/29 20:16
→ bota: 還是那句話: 拜託,趕快辭職 11/29 20:16
推 Crossbearer: 很多人想的都是:「憑什麼不可以!?」然後開始爭啊吵 11/29 21:48
→ Crossbearer: 啊,今天也不是不給你選優規和契變,幹啥偏偏要挑個 11/29 21:48
→ Crossbearer: 會讓人嘴到爽的時間點來做,既然如此為什麼不事先避 11/29 21:48
→ Crossbearer: 免這種要爭要吵的情況,然後大多數的理由都是「我忙 11/29 21:48
→ Crossbearer: 」、「我不知道」,拜託,監字輩的不會聽這種解釋的 11/29 21:48
→ Crossbearer: 。與其要爭要吵怨法規怨公家機關,還不如像原原po想 11/29 21:48
→ Crossbearer: 辦法解決問題 11/29 21:48
推 DemonT: 先推一個 11/29 22:12
推 wands: 私心推一下bota 11/29 22:21
推 wands: 本篇做法不能說有錯 反而是極為正確的作法 11/29 22:25
→ iLtz: 樓上這樣說會被a大虛到爆XD 11/29 22:30
推 wands: 我自己有採購進階 本篇雖然正確,但我驗收也不會採這種做法 11/29 22:43
推 wands: 我來驗收的話 規格不符 請廠商與承辦單位改善 11/29 22:50
→ wands: 至於承辦單位 朝契約變更 或是提出優規解套 我也不會干涉 11/29 22:51
推 DemonT: 所以w大選擇默默的蓋章 11/29 22:57
推 wands: 我只是陳述我是主驗的立場,至於我是承辦人的立場又不一樣 11/29 23:10
推 Crossbearer: 驗收人員只負責按契約規範圖說驗收,解決問題是承辦 11/30 09:34
→ Crossbearer: 人的事 11/30 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