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請益] 請教懲戒法18條一些疑問
時間Thu Dec 21 10:53:54 2017
如題
各位前輩、新進大家好
因為工作上遇到一些問題,本機關又是些經常發生人治情況嚴重的單位
甚至也被勞基法開罰數次
最近查閱一下法條: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8條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疑問來了
1.本條所提記過應不分大小過,惟是否包含申誡?
2.記過[處分下達]是(+365天)還是以年度為分界?
3.若在年度[跨過]後是否可以即刻升遷,例如106被記過 ,107年1/1就可以升遷?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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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2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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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mama000 (223.140.21.239), 12/21/2017 11:00:54
推 snowcs: 這個記過是司法判決懲戒處分,不是考績法的 12/21 11:57
→ snowcs: 限制期間是實際算滿1年 12/21 11:58
推 snowcs: 懲戒處分不是用下達的,是判決書送到主管機關翌日開始執 12/21 11:59
→ snowcs: 行 12/21 11:59
→ tamama000: 感謝樓上撥冗解答 12/21 12:03
推 tmac8300: 考績一次算一年 另考一次也算 12/27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