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公務前輩大家好,小弟有一事想請教各位,本單位有一名公務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但
後來被我們單位發現他留職停薪的事由已經消滅,故我們發函通知其30日內申請復職,但
復職的最後一日為禮拜六,那依據行政程序法48條第4款規定,他是不是最晚可以在下個
禮拜一上午復職即可? 以上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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