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致歉
本篇錯誤混用
本法34條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細則23-1 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
<(_ _)> 再次致歉
感謝 awanderer 指正
本次修改將錯誤部分以
黃字標示...
作者: AHELF (工作 QQ) 看板: PublicServan
標題: Re: [請益] 限制性招標,不能訂後續擴充條款?
時間: Wed Jan 10 16:47:42 2018
恕刪
: a. 之前有買一台機器
: b. 現在要買零配件:
: b.1: 簽准以22-1-4辦理
: b.2: 投標須知有列後續擴充2年
: b.2: 投標須知有列後續擴充2年
:
: 也就是說, 第1年的採購依據是22-1-4; 第2-3年的採購依據是 22-1-7
:
: 我們政風說不能這樣做?
:
: 請問一下, 政風的說法有依據嗎?
:
:
: ps: 我這樣做的好處是, 議價只要議一次就好
:
: → SELEX: 用22-1-4,還會有公告程序? 01/09 19:17
樓下就是一種公告程序 XD
: → ahanchan: 細則23-1,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01/09 22:47
但是 細23-1 所謂之 徵求受邀廠商
不是招標公告
採購網給他的名稱是 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一開始就誤用了 對不起大家
(自己都寫條款出來了...還沒發現錯誤引用...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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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說明網站
http://ws.pcc.gov.tw/epaper/10105/procurement.htm
http://ws.pcc.gov.tw/epaper/10105/procurement.htm
節錄
依本會88年10月14日(八八)工程企字第8814908號函,
如
原採購係採未經公告之限制性招標,因未刊登招標公告,
無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
22.1.7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招標公告 和 招標文件 皆是法定名詞
細33-1 所述之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 不符招標公告之法定型式
如回文之討論需要了解其公告之型式及是否符合招標公告
https://i.imgur.com/TQQhFUG.jpg
1/10 21:16 剛剛收到廠商端看到的畫面
招標公告包含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因此只有本法34條不屬招標公告...
---
再來 22.1.4 有沒有需要使用細33-1前段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
參考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1954&job_id=169853&article_id=95317
https://goo.gl/WfFLPa
再來原案 買1年 擴充2年...
大部分監辦都有以小/短 綁 大/長之疑慮
PS.沒說您的案子有問題 是指大部分都有此疑慮 至於個案就您自己判斷
真有需要
乾脆簽2年約
這還保證廠商一定要履約
PS.後續擴充也是雙方合意(機關 或 廠商 都能拒絕)
或建議 1年綁1年
真的要1年綁2年以上
個案其他條件就必須注意 避免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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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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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16.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15574067.A.FF3.html
推 bota: 感謝01/10 16:49
→ bota: 不過, 我們政風的爭點是: 限制性招標, 不能訂後續擴充條款01/10 16:49
→ bota: 這個見解有依據嗎?01/10 16:50
→ bota: thanks01/10 16:50
→ bota: ps: 有時候政風會計在哪裡瞎解釋法條, 覺得很麻煩01/10 16:50
→ bota: ps:他不是爭執以小綁大01/10 16:51
推 emmaloa: 一次簽2年,如果廠商很點點點,機關不是自找苦吃,我們家01/10 18:13
→ emmaloa: 幾乎都不同意簽1年以上…01/10 18:13
※ 編輯: AHELF (36.239.16.37), 01/10/2018 20:19:18
※ 編輯: AHELF (36.239.16.37), 01/10/2018 20:25:26
※ 編輯: AHELF (36.239.16.37), 01/10/2018 20:52:00
※ 編輯: AHELF (36.239.16.37), 01/10/2018 20:57:26
推 OolightoO: 細則33-1應改為細則23之101/10 21:02
...
※ 編輯: AHELF (36.239.16.37), 01/10/2018 2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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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ELF (36.239.16.37), 01/10/2018 21:17:16
※ 編輯: AHELF (36.239.16.37), 01/10/2018 21:22:21
→ OolightoO: 沒看到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01/10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