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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目前任職於南部某區調解會 最近收到一件民事債務事件的調解聲請書 對方居所並非本區,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會調解。 想告知聲請人須到對方所在地調解會聲請,但聲請人於聲請書所留的 電話撥打好幾天均法撥通.. 請問是否可直接安排調解並發通知書給兩造? 還是逕自幫他將聲請書轉到對方所在地調解會呢? 或以管轄地問題先不安排呢? 因為聲請書一直擱著也很困擾...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54.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16287356.A.998.html
chungrew: 應該先轉到對方所在地調解會吧 01/18 22:59
bluesun: 依第3款直接調解不可行嗎? 01/18 23:25
cps001: 應該可以直接受理,如果對方接受,就是雙方合意,過去也 01/19 07:22
cps001: 遇過慕名而來跨區調解案件,印象中還有調解成立送法院核 01/19 07:22
cps001: 定。 01/19 07:22
sorrows: 跟另一件調案排差不多時間 再請一位調委來主持 01/19 22:09
sorrows: 如果聲請人有到就調 未到就作成未到筆錄結案 01/19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