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k0943: 小心你的主管看到這篇 01/20 14:51
推 BlackCoal: 感謝pk大開釋 01/20 15:02
推 bohan0817: 看到會怎樣嗎?為什麼當個正直的公務員要怕東怕西! 01/20 15:52
→ NT49: 某處有訂裁罰基準 但累積了幾千件不開罰 01/20 15:57
推 encoreg57985: 沒有裁罰基準 通常(無其他加重事由)都會罰最低額 01/20 18:11
是的,過往案子第一次都是罰最低額~
推 justinXD: 沒什麼好怕的 你主管也不見得永遠是你主管 01/20 18:50
嗯嗯,這樣想我心理就踏實多了
推 chou0533: 沒有裁罰基準就要注意,進入訴訟程序時,對方律師會去翻 01/20 19:34
→ chou0533: 以往案件的裁罰狀況來做攻防,還是要注意平等原則 01/20 19:35
以往案件都是罰最低額,真要訴訟的話我倒不擔心
比較擔心遲遲不辦吃上公訴罪
推 joesong: 只要在法定的罰度裡,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原則裁量 01/20 20:04
→ joesong: ,就不會有問題。 01/20 20:04
推 joesong: 而且工業住宅這種違法事實是持續性的,裁罰怠惰的刑事及 01/20 20:08
→ joesong: 行政責任是躲不掉的 01/20 20:08
→ proletariat: 違規事實明確而且罰款最高額在3000元以上 裁量限縮 01/20 20:15
→ proletariat: 至零 這時候應作為卻不作為 很難說沒有疏失 01/20 20:16
→ proletariat: 不過裁處書很少是承辦就可以決行 保險一點是做好準備 01/20 20:17
→ proletariat: 比方說錄下跟主管的對話 證明是主管積延 至少將來不 01/20 20:18
→ proletariat: 會成為主管推卸責任後的替死鬼 01/20 20:19
好的,謝謝您的建議
→ wachins: 蠻好奇樓主PO完之後,有無收到調查單位的站內私訊? 01/20 20:42
※ 編輯: h147951 (123.110.113.107), 01/20/2018 22:18:02
推 adey40: 我想問ㄧ下,是不是作住宅使用不是需要去違法現場直接現 01/20 22:34
→ adey40: 勘確認的嗎?為什麼單憑稅捐處的稅籍資料就能開罰了? 01/20 22:34
的確是需要去現場勘查,但我是想先向稅務單位要稅籍資料,要到之後再來安排會勘
另外就是有電話向其他縣政府問到一件案例,會勘的時候行為人不在,無法入內勘查
但稅務單位表示是採用自用住宅的稅率,縣政府據以開罰,受處分人提訴願被駁回
所以我認為實務上確實需要現場勘查,但不會因為現場勘查沒人在就無法裁罰
然後我也參考了台北市訂的「中山區大彎北段地區違規住宅案件處理作業流程」
先去調查稅籍資料應該算是個妥適的做法
※ 編輯: h147951 (123.110.113.107), 01/21/2018 00:53:53
→ bebi: 用檢舉信箱(如市長信箱)自己或請人幫你檢舉呢 01/21 02:19
→ bebi: 當然要寫得很像周邊或是住戶 別被抓包就是了 01/21 02:19
推 tstststs13: 稅籍資料要當證據的話,建議先比對結構屋齡面積,確認 01/23 23:58
→ tstststs13: 無誤後再行裁罰,因許多稅籍資料歷時久遠 01/23 23:59
→ tstststs13: 要當裁罰證據未必夠力 01/24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