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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PO,先感謝b大還有其他前輩們的意見 直接講明方便討論好了...這件案子是「工業住宅」,違反都市計畫法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case 感覺不太一樣 : (1) 法院這個case,是行政處分已經開出,...但沒有得撤銷的理由, : 隨便撤銷 : (2) 原po這個case, 行政處分還沒開出, 還在調查證據 : ps: 另外, 原po的主管遲不批文, 故意(這個很難審查)讓時效逾期 : 達到不開罰的目的,...... 有沒有這種消極行政, 被定罪的case??? 在我的case中,如果我們不處理的話,違規的行為是一直持續的 所以主管就算現在不批文,應該也不至於讓時效逾期 : ps: 又, 有人舉桃園縣那個case, 事後桃園縣有發新聞稿, 似乎是要全縣變 : 更處分標準, 如果新聞稿是真的, 有內部開過討論會議, 行政處分還沒 : 開出的case, 暫不處理,... : 這兩位副局長, 最後無罪的機率比較高吧 (當然中間難免跑幾趟地檢署) : ps: 又原po說, : "並參考其他縣市政府的前例後,該案應該要依法裁罰,因此就擬了稿要向其 : 他單位調查證據,作為裁罰的依據。 : 拿其他單位的case, 來當作證據(?), 來叫本縣的主管批文, : 這是在搞笑嗎? 我的意思是,同樣的違規樣態,其他縣市有開罰的前例了 而所謂「向其他單位調查證據」,是向本縣的稅務單位調查稅籍資料,做為開罰的證據 : 法院的個案判決, 對其他行政機關都沒有拘束力, 遑論他行政機關的處分書了 : ,... 某個方面來說, 你是在矮化本縣的地位(假設在花蓮縣工作, 拿台北市的 : case說, 台北市都罰了, 你為什麼不罰?.... 是怎樣? 看不起所在機關花蓮縣 : 嗎?) 這類違規樣態幾乎全國各縣市都有,監察院也有通過糾正案 我主張要罰的理由不是因為其他縣市有罰過,而是違反土地使用的案件,本縣以往都有 開罰,但主管對於這件工業住宅案子,呈現出來的態度卻與其他案子大相逕庭,讓我覺 得「憑什麼因為工業住宅會裁罰到一整個社區數十戶,害怕民意代表施壓就不處理」, 因此我主張比照本縣其他違反土地使用規定的案件進行裁罰。 : ps: 最後, 原po主管, 行政程序的觀念確實不佳, : 如果他覺得不該罰, 應該去跟局長報告, 提議修本縣的裁罰基準, : 修法期間, 還沒確定的處分暫不處理 (桃園縣那個case就是這樣做的) : 這個才是ok的 我們沒有訂裁罰基準,但對於各違規案件的處理方式是統一的,只是沒有將其法制化 : 裁罰基準表那個法律位階低到不行, 開個會隨便都可以改掉 : 且府會關係良好的話, 連自治條例都是隨便就修的 :     沒有甚麼圖利不圖利的問題 (原po主管只是忽略要先修法;當然也有可能是故 : 意拖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113.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16427872.A.7C7.html
pk0943: 小心你的主管看到這篇 01/20 14:51
BlackCoal: 感謝pk大開釋 01/20 15:02
bohan0817: 看到會怎樣嗎?為什麼當個正直的公務員要怕東怕西! 01/20 15:52
NT49: 某處有訂裁罰基準 但累積了幾千件不開罰 01/20 15:57
encoreg57985: 沒有裁罰基準 通常(無其他加重事由)都會罰最低額 01/20 18:11
是的,過往案子第一次都是罰最低額~
justinXD: 沒什麼好怕的 你主管也不見得永遠是你主管 01/20 18:50
嗯嗯,這樣想我心理就踏實多了
chou0533: 沒有裁罰基準就要注意,進入訴訟程序時,對方律師會去翻 01/20 19:34
chou0533: 以往案件的裁罰狀況來做攻防,還是要注意平等原則 01/20 19:35
以往案件都是罰最低額,真要訴訟的話我倒不擔心 比較擔心遲遲不辦吃上公訴罪
joesong: 只要在法定的罰度裡,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原則裁量 01/20 20:04
joesong: ,就不會有問題。 01/20 20:04
joesong: 而且工業住宅這種違法事實是持續性的,裁罰怠惰的刑事及 01/20 20:08
joesong: 行政責任是躲不掉的 01/20 20:08
proletariat: 違規事實明確而且罰款最高額在3000元以上 裁量限縮 01/20 20:15
proletariat: 至零 這時候應作為卻不作為 很難說沒有疏失 01/20 20:16
proletariat: 不過裁處書很少是承辦就可以決行 保險一點是做好準備 01/20 20:17
proletariat: 比方說錄下跟主管的對話 證明是主管積延 至少將來不 01/20 20:18
proletariat: 會成為主管推卸責任後的替死鬼 01/20 20:19
好的,謝謝您的建議
wachins: 蠻好奇樓主PO完之後,有無收到調查單位的站內私訊? 01/20 20:42
※ 編輯: h147951 (123.110.113.107), 01/20/2018 22:18:02
adey40: 我想問ㄧ下,是不是作住宅使用不是需要去違法現場直接現 01/20 22:34
adey40: 勘確認的嗎?為什麼單憑稅捐處的稅籍資料就能開罰了? 01/20 22:34
的確是需要去現場勘查,但我是想先向稅務單位要稅籍資料,要到之後再來安排會勘 另外就是有電話向其他縣政府問到一件案例,會勘的時候行為人不在,無法入內勘查 但稅務單位表示是採用自用住宅的稅率,縣政府據以開罰,受處分人提訴願被駁回 所以我認為實務上確實需要現場勘查,但不會因為現場勘查沒人在就無法裁罰 然後我也參考了台北市訂的「中山區大彎北段地區違規住宅案件處理作業流程」 先去調查稅籍資料應該算是個妥適的做法 ※ 編輯: h147951 (123.110.113.107), 01/21/2018 00:53:53
bebi: 用檢舉信箱(如市長信箱)自己或請人幫你檢舉呢 01/21 02:19
bebi: 當然要寫得很像周邊或是住戶 別被抓包就是了 01/21 02:19
tstststs13: 稅籍資料要當證據的話,建議先比對結構屋齡面積,確認 01/23 23:58
tstststs13: 無誤後再行裁罰,因許多稅籍資料歷時久遠 01/23 23:59
tstststs13: 要當裁罰證據未必夠力 01/24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