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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意見園地看到的: https://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 縮址:https://tinyurl.com/ycr83xqn 節錄: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 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 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 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提問人表示長官批示日期再議,則離職日要如何認定? 保訓會回答: 「...是機關長官如於台端離職簽呈批示日期再議,並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之1條第2項 規定之適用。」 意思就是 長官如果批日期再議, 然後一直不同意你提的離職日, 你就不能走? 這樣這條修的意義還有嗎 根本變相不同意辭職啊... 看看離職規定紓壓...就看到這個解釋 請教版上前輩怎麼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5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23770504.A.EB2.html ※ 編輯: aapplestore (114.44.251.20), 04/15/2018 13:36:17
NITERRO: 鐵心要走就連續曠職?這樣會有什麼影響嗎。 04/15 14:08
nimama000: 這應該算三十日未為決定吧存證信函嚇嚇他 04/15 14:10
nimama000: 不然就天天去辦公室跟他聊天 04/15 14:11
nimama000: 一句話不做最大 04/15 14:13
seed6561450: 真的這樣解釋,休這個法是在休爽的喔 04/15 14:14
cps001: 保訓會就是廢,應正名為「保證教訓公務人員委員會」。 04/15 17:12
funghi4720: 感覺進訴訟的話法院不會接受這種見解 04/15 18:18
Ouiful: 保訓會真這樣回答...? 有函文可以貼上來讓大家聞香一下嗎 04/15 18:33
flyuphigh: 變相不同意辭職+1 ~!!!!! 04/15 22:29
aapplestore: 樓上o大我就是在文首貼的連結看到的~感覺是考試院要 04/16 15:29
aapplestore: 保訓會上網回的? 04/16 15:29
wresting: 之前的人事,以我公文會到她們課室時間起算30日,供參 04/19 23:45
wresting: 考 04/19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