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pplestore (apple)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請益] 辭職的離職日認定 覺得保訓會的解釋有點蝦..
時間Sun Apr 15 13:35:01 2018
考試院意見園地看到的:
https://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
縮址:
https://tinyurl.com/ycr83xqn
節錄: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
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
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
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提問人表示長官批示日期再議,則離職日要如何認定?
保訓會回答:
「...是機關長官如於台端離職簽呈批示日期再議,並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之1條第2項
規定之適用。」
意思就是
長官如果批日期再議,
然後一直不同意你提的離職日,
你就不能走?
這樣這條修的意義還有嗎
根本變相不同意辭職啊...
看看離職規定紓壓...就看到這個解釋
請教版上前輩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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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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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applestore (114.44.251.20), 04/15/2018 13:36:17
推 NITERRO: 鐵心要走就連續曠職?這樣會有什麼影響嗎。 04/15 14:08
推 nimama000: 這應該算三十日未為決定吧存證信函嚇嚇他 04/15 14:10
→ nimama000: 不然就天天去辦公室跟他聊天 04/15 14:11
推 nimama000: 一句話不做最大 04/15 14:13
推 seed6561450: 真的這樣解釋,休這個法是在休爽的喔 04/15 14:14
推 cps001: 保訓會就是廢,應正名為「保證教訓公務人員委員會」。 04/15 17:12
推 funghi4720: 感覺進訴訟的話法院不會接受這種見解 04/15 18:18
→ Ouiful: 保訓會真這樣回答...? 有函文可以貼上來讓大家聞香一下嗎 04/15 18:33
推 flyuphigh: 變相不同意辭職+1 ~!!!!! 04/15 22:29
→ aapplestore: 樓上o大我就是在文首貼的連結看到的~感覺是考試院要 04/16 15:29
→ aapplestore: 保訓會上網回的? 04/16 15:29
推 wresting: 之前的人事,以我公文會到她們課室時間起算30日,供參 04/19 23:45
→ wresting: 考 04/19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