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eDQ6: 了解,謝謝 07/16 12:54
→ reDQ6: 請問30日內為准駁,上頭如果駁回呢? 07/16 12:55
→ louis123321: 看條文我以為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不能駁耶 07/16 12:57
轉貼其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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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明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亦應肯定人民有不服公職之權利。為避免公務人員
受限機關首長領導統御權,無法依其生涯規劃或個人意願行使不服公職之權利,爰
於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
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為給予機關長官或上級機關相當時間,以考量核定並覓遞補人選,以免影響公務運
作。又為免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逾期未為決定,致影響公務人員之辭職權利,爰
應予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期。另公務人員簽提辭職書日期,與
其擬辭職生效日期,相隔如逾三十日者,以該日期為生效日期以為周全,爰於第二
項明定辭職之辦理程序及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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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應該算清楚吧
※ 編輯: skyoun (211.72.46.66), 07/16/2018 13:14:00
推 tamama000: 萬一萬一真的駁了就復審阿 身份相關 07/16 13:09
→ liushengzhe: 記得要逼長官找人交接,省卻日後麻煩... 07/16 17:03
→ liushengzhe: 既然保障法過了就好好利用,務必作到不可歸責於你... 07/16 17:45
推 NITERRO: 推推推 07/16 22:02
推 adult: 長官不收文或不蓋章就破解了,沒有用! 07/17 14:05
推 a9301040: 誰說的,到收發掛號、寄存証或律師信,收文是機關不是 07/17 16:29
→ a9301040: 長官,敢不收 07/17 16:29
推 reDQ6: 保訓會這個答覆,真的是很機車。 07/17 19:29
保訓會的說明,看起來就沒有堅持立場
至少也可以把話講清楚,不但「玩模糊」,還建議多溝通.....(比較像是調解委員?)
單就法規面來說,長官批「再議」,並沒有「准」,也沒有「駁」,也沒說日期不能提前
而30日的期限也還沒到,所以沒有第12之1條第2項的適用 (不過,時間到了就適用了)
→ maniaque: 這丟到行政法院,法院才不會管你機關批 "再議"是啥洨 07/17 22:49
→ maniaque: 內簽本來就無行政處分的實質效力 07/17 22:50
→ maniaque: 從外部送文掛號進去,就行了 07/17 22:51
※ 編輯: skyoun (211.72.46.66), 07/18/2018 08: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