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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環保局長酒駕 法辦之外將記一大過 建立時間:2018/08/09 21:22 金門縣環保局長蔡其雍,8日晚上酒後駕車行經金城鎮北堤路時,遭警員攔查發現,酒測 值高達0.54毫克,警方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金門縣政府人事處處長蔡流冰表示,目前並未收到蔡其雍酒駕的相關資訊,如果查有此事 就按行政院規定,酒測酒精濃度達0.4毫克以上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記一大過。 金城警分局表示,8日晚上9時35分員警在金門金城鎮北堤路巡邏時,發現有車輛有行車不 穩之情形,隨即將該車輛攔查,發現駕駛是金門縣環保局長蔡其雍,對其進行酒測後,酒 測值高達0.54毫克,警方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身為公務員卻做了最壞示範,蔡其雍目前手機不通,無法得悉其說法。(蔡宇凌/金門報 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09/140805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8.128.68.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33861499.A.EA8.html
P1986625: 這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 08/10 08:53
fcz973: 為什麼犯跟工作無關的非職務之罪要被懲處? 08/10 09:03
snake79715: 道德操守。 國小沒畢業? 08/10 09:53
fcz973: 勞工不需要操守 08/10 10:11
bmmbmmbmm: 勞工操守有問題的話 老闆就動私刑了阿 08/10 10:54
cat886688: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08/10 11:20
cat886688: 七、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約聘僱人員 08/10 11:20
cat886688: 、技工、工友部 08/10 11:20
cat886688: 分,則由各主管機關或機關(構)參酌本處理原則, 08/10 11:21
cat886688: 視其涉案情節輕 08/10 11:21
cat886688: 重,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08/10 11:21
sweetJ: Kolas Yotaka表示... 08/10 11:23
daniel3658: DPP行政院發言人表示:當個志工就好^^ 08/10 11:35
TsaoJJ: 最近重回單位報到被要求簽酒駕懲處之類的單子 08/10 12:02
smartlin2001: 因為沒有臺灣價值嗎? 08/10 12:56
emmaloa: 酒駕的人根本不適合公職,適合垃圾場 08/10 13:14
snake79715: 還有人在那反諷勞工。 下限水準笑死人 08/10 13:34
waymi0530: 某些推文連酒駕都可以護航,好棒棒 08/10 14:54
uofo: 恨的是為何公務員要冠個道德大帽! 08/10 14:56
fcz973: 酒駕違反交通條例刑法該罰就罰誰護航?但跟工作的關係在哪 08/10 15:42
sweetJ: 酒駕被懲處很合理啦, 問題是為啥酒駕的還可以當發言人 08/10 16:54
pam20100214: 推警察 08/10 16:55
u9316322: 局長不是都有司機幫開車嗎? 08/10 18:09
louis123321: 乾脆問為何民間老闆能開除隨機擄童的人... 08/11 08:59
payeah: 樓上能這樣類比,真是服了...公務員隨機擄童,不會是記一 08/11 09:35
payeah: 大過懲處這麼簡單 08/11 09:35
louis123321: 跟工作也無關阿 難道他工作是擄童(? 08/11 10:01
payeah: 你喜歡胡扯就繼續 08/11 10:34
fcz973: http://i.imgur.com/5HRtelW.jpg 08/11 12:14
fcz973: 依法老闆的確不能開除擄童者除非他因犯罪必須進去關,但那 08/11 12:14
fcz973: 是因為他失去人身自由不能提供勞務而不是因為他擄童 08/11 12:14
louis123321: 勞動基準法到不用你特別貼..我應該懂得不會比你少 08/11 12:25
louis123321: 實務操作上,第四款我看過、研究過得比你多的多... 08/11 12:26
payeah: 阿不就好棒棒 08/11 13:24
fcz973: 哦所以?老闆是不是違反開除呢?研究多多的大大 08/11 13:55
fcz973: 真可惜不回了,不然好想聽聽L大的與工作無關事項作為懲戒 08/12 13:57
fcz973: 性解僱之合法性的勞動法精闢研究成果 08/12 13:57
louis123321: 我還要回來教你喔...通常認為與工作無關的事項未必 08/12 14:21
louis123321: 不會訂在工作規則(即使是私德事項,最常見就男女間 08/12 14:21
louis123321: 不正常交往),即使沒有其他證據指出影響了受雇者 08/12 14:22
louis123321: 那些工作,只要將工作規則與企業形象連結,就是懲戒 08/12 14:23
louis123321: 事由,當然以此為由"解雇",有前輩法官認為不符合 08/12 14:23
louis123321: 最後手段性,但也是有認為私德+企業形象就解雇有理的 08/12 14:24
payeah: 失去人身自由不能提供勞務->裝瞎嗎? 08/12 14:28
louis123321: 而實務上會操作的理由,會用"雇主為建立特定企業文化 08/12 14:32
louis123321: ,塑造特定企業價值,應得於合理、必要之範圍內, 08/12 14:33
louis123321: 要求員工符合一定之行為規範,以表彰企業之特殊性, 08/12 14:33
louis123321: 並以此作為懲戒之理由。" 08/12 14:33
fcz973: 所以擄童救生員如果以解雇違法去訴訟到底會不會贏嘛 08/12 18:48
louis123321: 不知道也 說不定真的會輸也,我已經盡力用對"無法學 08/12 18:58
louis123321: 基礎與根基"的方式解釋了,我已經盡力了 08/12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