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niaque: 謀笑啦...要互調只有同一發派/用人機關才有可能 09/27 12:24
→ maniaque: 因為這樣子機關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派令的發出權 09/27 12:24
→ maniaque: 而若不同發派機關,單單"公平公正公開"這個條件就達不到 09/27 12:25
→ maniaque: 會提這樣的案子,大致上都是 不看不研究法條以及實務的 09/27 12:27
→ maniaque: 要這條存在,只有一個,已經互調同意,但一方反悔的 09/27 12:27
→ maniaque: "反悔的一方依法一次記兩大過,解職,把位置空出來給互調 09/27 12:28
→ maniaque: 者 09/27 12:28
→ R3210: 倒不如提案不能擋商調,主管有駁回商調的權力才造就一堆廢 09/27 15:16
→ R3210: 物主管 09/27 15:16
→ NITERRO: 現在不能附議囉? 09/27 19:50
推 BBMak: 樓樓上那個不是之前就有人提,最後沒有過? 09/27 22:13
→ maniaque: 提案不能擋商調??? 真的,國中國文回去重念好不好.... 09/27 22:53
→ maniaque: "商調" 已經告訴你 要先"商"量 09/27 22:54
→ maniaque: 要是每商必調,那...憑什麼 不准長官把你直接開除??? 09/27 22:54
→ maniaque: 不知道公務員跟機關的關係,是一體兩面的嗎???? 09/27 22:55
→ maniaque: 公務員身分受法律保障,同樣也受法律拘束 09/27 22:55
→ maniaque: 你希望身分有法律保障,卻又不希望被法律拘束??哈哈哈~~ 09/27 22:55
→ ksxo: 國營好像就有這種作法 還有個平台 可以自己找媒合 09/27 23:14
→ ksxo: 所以才說要修法阿 就是在討論這些規定合不合理吧 09/27 23:16
→ ksxo: 有沒有可能增加彈性 例如在職幾年內只能商調 但待滿幾年後 09/27 23:17
→ ksxo: 就像職棒現在改成待滿多久可以變成自由球員 可以轉他機關 09/27 23:18
推 kutkin: 那個,公務員是被國家聘用的,並不是被機關聘用。 09/28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