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ublicServa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 間在二年以內。 請注意一點-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而國中請假的核決是校長 人事不管簽什麼 校長都有核決權 要森77 也要生氣對人呀? 建議您去校長室反應 不要跑來這兒自稱小民 ※ 引述《hc22 (提拉米蘇)》之銘言: : 小民因公受傷腳趾骨折 : 工作內容是公家國中 上課須一直走動指導勞作的藝能科 同時當導師三不五時要巡視 : 醫師表明要"一兩個月"才會好 : 我拿醫師建議"行動不便宜.休養一個月"的診斷書請假 : 人事批示: : 醫療機構所開立需療養之期限,僅供機關給假之參考,機關得衡酌實際需求核給公傷假; : 本次受傷程度似不應申請長達一個月時間療傷. : 公教人員遭受職災後的復工 : 全憑人事和校長的專斷決定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0.130.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38381720.A.BE0.html
magina: 老師官威這麽大還自稱小民真是折煞人也 10/01 17:48
Wilsonek: 嗯 喔 10/01 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