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ELF (工作 QQ)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問題] 最低標議價的願依底價承作問題
時間Thu Dec 6 23:32:18 2018
※ 引述《zoeliang (too young to die)》之銘言:
: 大家好
: 人生第一次要去議價
: 是最低標
: 大約會兩三間廠商到場
: 我查了一些資料
: 發現"限制性招標"好像有兩家公司投標
: 第一次議價時講"願依底價承作"投標會無效
: 那我們這個是採最低標不是限制標
: 請問我可以第一次就講"願依底價承作"嗎?
: 還是第二次講比較好?
: 謝謝!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
一家或
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
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
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
額者,機關
應予接受。
比減價格時,僅餘
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
對場商來說簡單記憶方式
只剩自己時(1家)時 才能放"依底價承作"大招
至於 限制性招標和最低標是可以共存的...這就有賴貴公司派員受訓囉...
其實 要討論的是....
1.應予接受
曾經在某機關標場看到
主/會計 要求主標人 告知廠商(僅有1家)第一次不能寫依底價承作
當然...稽核的第一個缺失...就寫下去了...
答覆居然回 "站在節省公帑立場 強迫廠商第一次減價 可能減至底價以下"
...唉~~ 昏倒...
2.這是某採購法講師說的案例
廠商在標單上寫 "減至底價"
然後主標人 說"依抵價承攬"...
開決標記錄也寫"依底價承攬"
廠商說要提異議....
因為他標的案件 不是承攬契約...
而且採購法細則是說 書面表示"減至底價"
...因為這家廠商 是某聯合律師事務所 XDD
對了2的重點在於 民法上沒有所謂的"勞務、財物、工程"契約...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18.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44110341.A.F1C.html
※ 編輯: AHELF (36.239.18.19), 12/06/2018 23:33:53
※ 編輯: AHELF (36.239.18.19), 12/06/2018 23:53:05
推 Crossbearer: 2的例子看不太懂,對廠商來說差別是? 12/07 07:12
→ maniaque: "承攬" 吧.... 12/07 08:37
推 OolightoO: 我們這開標紀錄比減價欄位會照抄廠商的字句,有效無效 12/07 09:16
→ OolightoO: 會在下方欄位補充 12/07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