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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看守所管理員夾帶85元菸給收容人 判刑2年半 2019-01-05 11:55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即時報導 黃姓男子在2013至2014年間擔矯正署任台中看守所的管理員,因聚會認識陳姓受刑人,而 陳也在2013年7月涉毒品案遭羈押在台中看守所,因陳向黃詢問「有無菸抽」,黃在2014 年3月29日晚間,將一包菸用簽藥簿夾帶給陳,但至31日所方進行安全檢查時遭查獲;全 案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台中地院一審審理時,黃否認涉案,但合議庭認定黃犯行明 確,依法判黃2年6月,褫奪公權2年,陳因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證據,或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在2013至2014年間擔任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管理員(案發後調 職到花蓮看守所),屬於法定公務員,黃因聚會認識陳姓男子,而陳在2013年7月4日因涉 毒品案遭法院裁定羈押,陳被羈押在台中看守所時,碰巧遇到在舍房值勤的黃,趁黃在20 14年3月29日在舍房值勤時詢問「有香菸可解癮嗎?」黃就違反法規,當晚將自己的一包 價值85元的香菸,透過簽藥簿交付給陳。 但同年3月31日,台中看守所執行安全檢查,在陳的舍房內查獲該包香菸,全案廉政署中 部地區調查組調查,由台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將二人起訴。 一審審理時,黃辯稱因收容人有時會有情緒不穩的情形,香菸可讓收容人穩定,出於穩定 囚情的考量,且收容人每天可抽10支香菸,並非不能抽菸,且他給的香菸才隔沒兩天就被 原封不動查獲,所以收容人沒有獲得不法利益,且一包香菸才85元,價值低微,沒有實質 違法。陳則辯稱,他只菸癮犯了,向黃詢問有無香菸,僅止於此。 一審合議庭認為,根據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收容人可以取得香菸的方式,就是從監獄 合作社購買,且需由收容人的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款,另外收容人可以吸菸的時間、地點 也都有相關規定,因此黃辯詞並不足採,黃夾帶香菸給陳,讓陳可以在私下無償取得香菸 ,且在法律規範外的時間、地點吸菸,當然屬於不法利益,需依法論刑。 另外,陳只詢問黃有無香菸,並無對如何交付香菸有任何討論,且也無陳、黃二人有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的積極證據。 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判黃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陳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76049 才給一包菸,就要被關2年6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5.227.54.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46701861.A.3AC.html
TaoYPingS: 給一包菸的惡性、破壞法益的程度,竟然比故意酒駕上路 01/06 00:28
TaoYPingS: 、故意傷害或是恐嚇威脅詐欺還高。公務員負擔的責任如 01/06 00:28
TaoYPingS: 此之重,待遇自然該比普通勞工來得高。 01/06 00:28
polarfox: 太扯 01/06 00:58
qaz13579: 扯歸扯 但一樓也不用亂帶風向 無聊 01/06 01:10
mYirain: 真的有夠扯 01/06 01:31
zzxx1017: 一包菸兩年半,唉 01/06 01:35
Miketroutla: 這不是判多重,而是因為一包菸連工作都丟了 01/06 01:46
qaz13579: 最主要就本身就法務人員還知法犯法吧 01/06 01:52
ryanwen: 判貪污也太詭異,是公務員自己虧錢買菸給收容人抽 01/06 02:55
ryanwen: 結果是公務員貪污?不是收容人貪汙?這構成要件我看不懂 01/06 02:55
LJGB: 不是錢的的問題 是你違反規定讓人爽到 古早時代就有替代役這 01/06 03:26
LJGB: 樣 也是當兵當不完 真的是很慘啊! 01/06 03:26
eno4022: 看起來只是給犯人煙,又沒收取好處,是貪污個鬼喔? 01/06 07:14
eno4022: 那以後廠商來工作,看誰敢自掏腰包請他們喝飲料 01/06 07:15
roy147yo: 5F 1F說的是事實沒錯阿 只是現在待遇被砍了誰不抱怨? 01/06 08:09
askker: 全文沒說是貪污罪,說不定是圖利罪啊 01/06 08:21
mikami1027: 貪污治罪條例又不是只有貪污 01/06 08:47
AndoliniV: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圖利罪請參照 01/06 10:26
Alphaz: 找聖人卻沒有聖人的待遇? 01/06 10:30
soulfish2008: 違法贈與→不法圖利 01/06 10:30
deviLINside: 他是損失一包香菸財產-85為什麼是貪污 01/06 11:07
deviLINside: 使他人獲得利益 01/06 11:07
deviLINside: 自己獲利?不法;他人獲利?也是不法;自己損失?不可能 01/06 11:14
deviLINside: 做;所以公務員只剩,盡量使他人使社會使國家受損失 01/06 11:14
deviLINside: 這條唯一合法 01/06 11:14
LJGB: 又沒規定廠商不能喝飲料..覺得沒收錢就沒事的是什麼類的公 01/06 12:17
LJGB: 職啊?真的平安全憑運氣 01/06 12:17
Misher: 爛法 01/06 13:29
wands: 跟樓下的新聞對比 判公務員就重判 對老百姓就輕判 01/06 14:57
waa006: 法匠 01/06 15:00
tender584520: 這樣看起來圖利的構成要件也不足啊 01/06 15:18
AndoliniV: 因為監所有內規,受刑人一天只能抽多少菸,抽的菸只能 01/06 16:43
AndoliniV: 從內部的福利社買,參照貪污條例第6條,違反規定圖利他 01/06 16:44
AndoliniV: 人即該當。雖然貪污治罪條例的罪靠北重,圖利認定範圍 01/06 16:47
AndoliniV: 又靠北廣,但還是有立委認為不夠重... 01/06 16:47
maniaque: 下次記得 不小心掉了菸 就好了...... 01/06 18:07
maniaque: 而且,這傢伙太沒骨氣了,直接出賣給菸的人.... 01/06 18:08
maniaque: 只是,若是指第六條,要件仍需要有 "因而獲得利益" 01/06 18:10
AndoliniV: 還沒看判決,但我猜那包菸應該不是監所賣的XD,然後收 01/06 18:37
AndoliniV: 容人確實有拿到菸,那就是違反規定而獲有利益了 01/06 18:38
AndoliniV: 不曉得監視器是否有拍到,但收容人直接供出實在是... 01/06 18:39
goshfju: 好扯欸 比殺人還重 01/06 22:23
WeiShouBou: 公務員判刑的時候用聖人標準,領薪的時候卻連小黃運將 01/06 23:07
WeiShouBou: 都不如 01/06 23:07
griswold: 廉政署又破大案了,厲害了我的署 01/07 20:13
kentket: 扯 01/07 20:41
catalog: 林益世 反而不算貪污!??? 我咧幹.. 01/09 00:35
fanku: 重點應該是他有沒有違背法令,在裡面能一句話搞到一句煙嗎 01/10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