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olightoO: 我們機關是B,有案子就必驗收,即使是勞務案,也不會以 02/19 15:49
→ OolightoO: 準用的定義來不「適用」採購法71-1,請問什麼態樣的勞 02/19 15:49
→ OolightoO: 務案可以不驗收? 02/19 15:49
EX 律師事務所 或 法律服務
不使用 工程會勞務契約範本 而是其公會的 委任契約或委任狀
(尤其越有名的 越要求要用自己的文件)
通常 這類就沒有 驗收條款 只有付款條件
因為律師通常收費方式及時機 有相當慣例
機關也很難要求改變(畢竟是有求於律師)
另一類有 "定型化契約" 之採購案
有時候也會不以工程會範本簽約
通常 定型化契約 也不會寫 驗收 專章
推 OolightoO: 另外如果使用人就是當初簽辦招標文件的承辦人,是否就 02/19 15:54
→ OolightoO: 落入採購法71-3所定之「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主驗 02/19 15:54
→ OolightoO: 人」之範疇? 02/19 15:54
推 maniaque: 補充樓上的部分,承辦人必不得為驗收,但承辦單位的主管 02/19 16:03
→ maniaque: 是否得為首長派任的主驗人員? 這點比較有趣味 02/19 16:04
工程會有函釋 總務主任...
個人這沒注意到機關大小差異...
(上述員 比較類似教授 研究員 並未涉及採購事項)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16:23:43
推 OolightoO: 我們這邊就是需求單位承版辦人(不含主管,即主管能當主 02/19 16:17
→ OolightoO: 驗)和採購單位承辦人(含主管)不得為主驗,但我有個朋 02/19 16:17
→ OolightoO: 友在工程單位,卻都是由使用人(即招標文件簽辦人員)擔 02/19 16:18
→ OolightoO: 任主驗人,且為慣例,加上a大文內有提及預簽使用人為主 02/19 16:18
→ OolightoO: 驗人,故有此問題 02/19 16:18
噓 awanderer: 不可能不驗收,即便勞務還是要驗,只是看怎麼驗而已, 02/19 18:27
→ awanderer: 請勿傳遞錯誤訊息 02/19 18:27
88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8808395號函
臺灣銀行總行就「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適用疑義請釋事項,工程會答復如次:
4.按採購案之驗收﹐應於合約中詳為訂定驗收時應行丈量、查驗、檢驗、試驗等方法
與標準﹐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就勞務採購之驗收﹐依本法第七十
一條第四項定﹐準用該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則委聘律師專業服務案件﹐如何
由本行總行或其分支機構辦理驗收?如遇對造或本行撤回訴訟之案件﹐其律師費用
可能仍要照約定之標準給付時﹐其驗收程序如何辦理?
答:
(一)審計法施行細則關於採購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已不適用,並經審計部刪除
發布在案。
(二)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既規定[於勞務準用之],如性質不宜,自不必依本條前三
項規定辦理。
勞務不一定要驗收 採購法剛施行沒多久 就是大哉問了...XDD
沒直接舉這個函 是因為 想解釋什麼是"準用"
推 Imuran: 我想不出不驗收的案例,但是如果不可能不驗收,那就一起適 02/19 19:05
→ Imuran: 用就好,怎麼特別寫成準用?這點不合理吧 02/19 19:05
...小弟已經舉 委任律師 不用驗收了...
因為這已經有高度慣例了...
不管您訴訟結果(即使對方撤告) 您都要付錢... 試問 您驗收標準要怎麼寫???
另外 有遇過真的要跟機關收諮詢費的律師事務所嗎???
那連履約期間 履約內容 都不知道怎麼訂...XD 何況驗收標準...
大部分機關很幸運 採購案幾乎都是廠商有求於機關...XD
律師已經比較常見機關有求於廠商的...
另一個思考點 定型化契約範本 和 工程會契約範本 哪個位階高???
再來 辦到獨家代理案件時 原廠要求一定要用他們的契約格式...
機關有求於廠商時...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0:10:34
噓 awanderer: 寫成準用,有可能是因為驗收方式要特別規定,有可能驗 02/19 20:00
→ awanderer: 收時機要特別處理,誰說只有要不要驗收這個點呢? 02/19 20:00
推 acnt: 勞務「準用」要請教當初立法用意,覺得是勞務原本規劃要另 02/19 20:03
→ acnt: 訂辦法,尚未訂就先寫「準用」,但是ㄧ直到目前還沒訂 02/19 20:03
推 OolightoO: 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105.1.22版本在第12條驗收寫了 02/19 20:09
→ OolightoO: 個括號(無者免填),雖然在106.11.09的修正中將該括號 02/19 20:09
→ OolightoO: 拿掉了,但可以看的出來,工程會在設計契約範本的時候 02/19 20:09
→ OolightoO: ,的確預設了有些案子可以不需要驗收條款。至於什麼案 02/19 20:09
→ OolightoO: 子可以不適用GPL71-1~71-3,我覺得不應該以勞 02/19 20:09
→ OolightoO: 務是否性質相近於財物或工程來檢視,而是應該視個案情 02/19 20:09
→ OolightoO: 形來決定是否適用,如果確有不宜採驗收的案子,才得不 02/19 20:09
→ OolightoO: 適用(標準極嚴),畢竟勞務既為獨立一類採購,多數案 02/19 20:09
→ OolightoO: 件的性質和工程、財物相差懸殊,如只要性質不相近者皆 02/19 20:09
→ OolightoO: 可不適用71-1,如此一來豈非案案皆不須驗收了,我翻了 02/19 20:09
→ OolightoO: 立法理由是寫:「 五、勞務採購之驗收,因標的較為特 02/19 20:09
→ OolightoO: 殊,譬如日常清潔服務、法律顧問服務,無法完全適用有 02/19 20:10
→ OolightoO: 形工程及財物之驗收模式,故於第四項明定準用之規定。 02/19 20:10
→ OolightoO: 」寫的也不是很明確,以上供參。 02/19 20:10
感謝您提供 小弟將上述文章性質相不相近工程或財物
修改為 驗收模式性質相不相近於工程或財物 ... 以符立法理由
PS.另外 隨著科技進步 很多勞務的驗收方式變成放入"拍照"(前中後)可以作為驗收標準
但法律服務 是真的不用驗收...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0:22:06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0:23:33
→ awanderer: 從立法理由來看,就是驗收方式的特別,而不是要不要驗 02/19 21:01
→ awanderer: 收可以因案而異,還是選B嗎? 02/19 21:01
小弟可以理解您的想法
也許小弟把 不用驗收這個放在文章一開始 又寫得很多文字
使您誤會 勞務不驗收很常見...
其實勞務不驗收 算是很特例
首先 驗收方式(程序、標準) 需不需要約定???
要~ 所以工程會範本驗收那章節有規定驗收程序
以委任律師來說 今天如果 雙方是使用律師公會委任契約範本 或 委任書 時...
其內容根本沒有針對 驗收程序書寫...
另外 律師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時間 公會有嚴格約定
所以 小弟辦過的委任律師案 確實沒有驗收
而是 依據 委任契約 該審級判決書收到後 辦理付款...根本沒驗收程序XD
您如果要定驗收程序為收到判決書後辦理驗收 似乎沒任何意義
因為判決書也是法院而不是廠商作的...廠商執行的勞務(訴訟過程攻防爭點)
主驗人也沒能力判斷合不合格阿!!
如果您能接受 委任律師 可以不用驗收 那不就代表 勞務存有不驗收之可能???
或是 您可以提供小弟 委任律師的驗收程序和標準即記錄寫法。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1:42:51
推 OolightoO: 我第1次推文講錯 我們機關是A才對 討論後採B較妥 02/19 21:20
→ awanderer: 律師案還是要驗收的,我們機關就是常在辦律師服務的驗 02/19 21:45
→ awanderer: 收,所以在律師服務沒有您說的另外。 02/19 21:45
推 OolightoO: 勞務是否驗收端看性質,工程會8808395號函已載明 02/19 21:59
同意 "不必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當然 就不必依第一項"辦理驗收" XDDD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