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HELF: 同意您不以採購法為限 報告等不等同於驗收??? 02/19 22:26
※ 編輯: awanderer (223.136.54.12), 02/19/2019 22:27:38
→ awanderer: 確認報告的程序=驗收 02/19 22:28
→ AHELF: 不就是以契約規定驗收程? 沒有說無法驗收只是不需要驗收02/19 22:28
→ awanderer: 不需要確認廠商是否完成報告嗎?確認之後才能付錢,而02/19 22:32
→ awanderer: 該確認就是驗收02/19 22:32
→ AHELF: 不是只有驗收才符合"明確報告顛末"...以法院判決書上記載之 02/19 23:03
→ AHELF: 文字也"明確報告顛末".算了,我不是學法的給其他版友說明吧02/19 23:07
我不懂
一般勞務採購案件通常會請廠商做"結案報告",不管是書面或是簡報
期中可能再安排個期中書面報告或是期中簡報
為什麼到律師服務就什麼都沒有? 律師服務本質不行書面或口頭報告嗎?
判決書足不足以報告始末? 當然不足!
判決書只記載法庭的活動,內容是法官想記錄的東西而不是機關想知道的事情
律師在起訴之前的準備行為判決書有寫嗎?
律師在訴訟外提供機關該案的法律諮詢時數判決書會寫嗎?
律師花多少時間在蒐集攻防資料判決書會寫嗎?
該案如果敗訴,後續訴訟建議是什麼判決書會寫嗎?
有太多的東西不會記載在判決書上,但是這些東西都是機關付錢由律師服務的
難道機關付錢之後沒有權利跟律師要求一本服務全紀錄嗎(結案報告)?
判決書只是從起訴到判決
但律師的服務是決標-研商-起訴-判決-後續訴訟建議-驗收
這樣判決書等於結案報告嗎?
※ 編輯: awanderer (114.37.125.60), 02/19/2019 23:17:58
→ AHELF: 律師配合寫結案報告和機關驗收...如果願意的話就好 :)02/19 23:30
→ AHELF: 此主題法學知識已超過小弟能力 就給其他人說明 祝元宵快樂02/19 23:33
→ awanderer: 請更正心態,驗收是一定要,而不是有意願再辦!為什麼02/19 23:34
→ awanderer: 不在契約條款好好要求?憑什麼小廠商驗收規矩一大堆,02/19 23:34
→ awanderer: 律師服務機關就縱容,什麼規矩也不訂?這不是欺善怕惡02/19 23:34
→ awanderer: 什麼才是?02/19 23:34
推 skyorbit: 雖然原PO堅持驗收的精神可嘉,但是你這樣要求,一定找02/19 23:59
→ skyorbit: 不到律師要幫你打官司02/19 23:59
→ skyorbit: 修正一下,我不是說可以不用驗收,但要像提出這麼麻煩 02/20 00:01
→ skyorbit: 的驗收方式,大概只找的到搶生意的菜鳥律師02/20 00:02
報告顛末有很難嗎?我花錢請律師,連瞭解一下律師在幹嘛都不行?
推 xvmon123: 公家機關有一定要打贏的官司嘛02/20 00:12
這就是重點了! 即便敗訴也是要跑完程序,這不是很多機關的想法嗎!
→ a9301040: 我要看過勝訴給比較多錢的採購案。02/20 00:26
很棒的契約規範!
推 OolightoO: 民法上規範「明確報告顛末後請求給付」,但有沒規範「02/20 06:43
→ OolightoO: 委任人『同意報告』後才能請款」02/20 06:43
→ OolightoO: 只看548,只有規範廠商應負報告之義務,可沒規定廠商02/20 06:43
→ OolightoO: 需要接受「驗收程序」02/20 06:43
→ OolightoO: 機關的確可以要求廠商依民法提送總結報告,但如果不適02/20 06:43
→ OolightoO: 用驗收規定,那就只是「付款條件」而已,還沒進入驗收 02/20 06:43
我想在財物案,
如果是確認機器是否可以正常運作的程序,這應該是驗收程序不會有爭議
但為什麼到了律師服務案
確認律師是否盡其報告義務的程序,就會變成了付款條件?
→ OolightoO: 這邊提醒一下 如果採驗收02/20 06:43
→ OolightoO: 就必須要符合驗收的相關規定02/20 06:43
→ OolightoO: EX.依細則96-1製作驗收紀錄載明相關內容、會驗、監驗、02/20 06:43
→ OolightoO: 查核金額上級監辦02/20 06:43
→ OolightoO: 驗收結果不符的 就必須在採購法的框架內(限期改正、重02/20 06:43
→ OolightoO: 作及減價收受等)來改善02/20 06:43
要符合驗收的相關規定有何困難?
要紀錄就紀錄、要會驗要監辦都不是問題
至於是否會有驗收不符的情形?
前面已經說了,報告是一個事實行為,讓機關了解辦理經過即可
改善與否都多慮了
即便要改善也沒有什麼困難
大學教授都可以不知道被機關退幾次了
律師是人、大學教授不是人?
→ OolightoO: 工程會8808395號函及本法71-4來已經開了簡化程序02/20 06:43
→ OolightoO: 之門,如果案件性質確不宜以驗收程序來要求廠商配合機02/20 06:43
→ OolightoO: 關的驗收程序,已有解套方式,可參酌辦理02/20 06:43
→ OolightoO: 當然如果機關有自身需求,亦可針對其他機關非採驗收程02/20 06:44
→ OolightoO: 序辦理之案件,以驗收程序辦理。02/20 06:44
→ OolightoO: 招標時清楚即可,只要廠商願意來標都好說。怕的是在契02/20 06:44
→ OolightoO: 約載明驗收條件,但廠商因為自身或市場原因不願意投標02/20 06:44
→ OolightoO: ,此時堅持驗收程序,恐無法順遂推展業務。02/20 06:44
這不是困難的驗收程序
只是一個簡單的確認報告始末與否
到底是機關人員心態排斥?
還是市場客觀不能?
其他採購案機關都不會這樣千方百計為廠商設想,在律師服務案就轉彎?
我們機關驗了多少件律師服務案了
每一件都是結案報告驗收
別再自己嚇自己了
※ 編輯: awanderer (114.37.125.60), 02/20/2019 07:35:27
推 OolightoO: 民法548只有規範受任人請款的消極條件02/20 07:31
→ OolightoO: 於此律師的報告義務在民法上只是請款的條件之一02/20 07:31
→ OolightoO: 在我看來,就只是付款條件,必須先做到,才能請款02/20 07:32
※ 編輯: awanderer (114.137.73.240), 02/20/2019 07:44:18
推 OolightoO: 如果只提報告進來,機關審查方式未定,就不能說是驗收 02/20 07:51
→ OolightoO: 。 02/20 07:51
→ OolightoO: 要以驗收方式去審查報告,就規範清楚即可,沒說不能驗 02/20 07:51
→ OolightoO: 收。 02/20 07:51
→ OolightoO: 我沒經手過訟案,不了解市場生態,所以我也只是認為個 02/20 07:51
→ OolightoO: 案性質如果不適合,那就「得」不適用本法71-1 02/20 07:51
→ OolightoO: 可沒說律師案一律不適用 02/20 07:51
→ OolightoO: 想簡化程序就把不適用的理由簽出來,准了就不適用,至 02/20 07:51
→ OolightoO: 於理由充分與否,須個案考量。 02/20 07:51
→ segio: 你可以要求阿.有啥好問.如果行不通也可以試試和律師打爭議. 02/20 10:58
噓 jackdawliu: 你的盲點就是,契約不寫清楚驗收時機和條件,然後訂 02/20 16:29
→ jackdawliu: 約後,再以自己的想法去闖關,自然會受到刁難 02/20 16:29
→ jackdawliu: 按到噓,不好意思 02/20 16:29
推 barucher: 驗收條件都可以在採購時決定,一開始就要想好 02/21 12:24
→ barucher: 若是現場諮詢,也能有簽到或照片佐證作成紀錄 02/21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