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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目前小弟準備承辦一件汰換LED燈具財物採購案。考量施作數量會有差異, 避免契約變更程序,傾向以實作實算處理,以下是小弟一些思考方式,還請各位先進解惑 。 1.若採單價決標+實作實算 由於有多種不同項目燈具型式,訂立底價應可採總價和來訂?另外決標公告內決標品項需 要填寫決標單價,此單價應如何填寫? 2.若採總價決標+實作實算 這是參考台北市政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意涵是總價 決標,單價訂約。中央機關不知是否可參考辦理... 以上還請各位先進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4.253.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1253463.A.9C0.html
OolightoO: 用2來辦比較簡單 寫得很清楚 而且我覺得沒逾越母法 02/27 21:41
OolightoO: 簽寫清楚是參考那套來做就好了 02/27 21:42
OolightoO: 不過提醒一下 LED共同供應契約今天上架喔 用共約辦就好 02/27 21:42
Terrykho: 感謝O大的回覆~因首長指示以公開招標辦理,就試看看囉.. 03/02 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