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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種: 單價決標+多品項同時招標,必須個別品項訂底價,個別品項獨立開標,也就是複數決標。 例如:一次購買5種規格的燈具,標單應該將五種預估需求數量個別列出, 廠商可任選品項投標填寫單價。 每一品項都要開標、開底價、減價、決標,所以同樣的事要做5次。 依序開標、比減價、決標,但是底價我認為應該要個別分開。 不然部分決標就不能公布底價啦!要一直開底價又密封重複至所有品項決標為止。 我的經驗值:只做過2種品項(技術服務)的招標案,後來只有一家廠商投標,所以沒弄得太複雜。 第2種就是一般常聽到的開口契約: 它的緣由是年度初先預估整年度的需求數量,因為招標時還是未定數量, 所以採用預估數量乘報價單價之總和最低值決定決標對象。有些單位會叫“預約經常性” 後來衍生成適用所有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案。 標單就如同一般總價決標採購,以總和值來決定決標對象。一般而言決標也只有1家。 我的經驗值:在地方政府辦很多,財物、工程都有。 最大心得:招標公告、投標須知敘明,決標後標餘款直接在訂約時辦理後續擴充。 省得執行中還要簽契約變更。也就是說年度開口契約可以執行到預算金額。 這兩種方式都是合法的,依採購特性跟要不要幫公家省錢的決定。 第1種作法一定可以較省錢,因為每家廠商有自己擅長的項目。 缺點就是程序複雜,如果是5家廠商,履約管理也更複雜。 如果是採購個別獨立的財物那還沒什麼問題,如果是裝在同一空間的燈2種規格有2家廠商 互相牽連,到時候保固就是2家互推責任。 但我要問你:既然是燈具汰換,一盞換一盞怎麼會算不出數量? 數量不準確在5%以內可以在結算時調整為正確數量吧!(我是較少辦財物) 就算用開口契約預估數量也不能跟實際差異太大,不然廠商依你預估數量報價, 結算整個翻盤,不幹死你才怪。 以經驗來說,開口契約廠商報價通常較高,因為存在不確定因素,所以利潤要抓高一些。 以上經驗分享了! 內容有誤請糾正,相互切磋。 ※ 引述《Terrykho (那個那個)》之銘言: : 各位先進好,目前小弟準備承辦一件汰換LED燈具財物採購案。考量施作數量會有差異, : 避免契約變更程序,傾向以實作實算處理,以下是小弟一些思考方式,還請各位先進解惑 : 。 : 1.若採單價決標+實作實算 : 由於有多種不同項目燈具型式,訂立底價應可採總價和來訂?另外決標公告內決標品項需 : 要填寫決標單價,此單價應如何填寫? : 2.若採總價決標+實作實算 : 這是參考台北市政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意涵是總價 : 決標,單價訂約。中央機關不知是否可參考辦理... : 以上還請各位先進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0.224.1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1454766.A.9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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