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en327639: 那地方民眾那種會送點心送水果的也算嗎,希望前輩們指 03/07 11:34
→ ken327639: 教 03/07 11:34
推 ceres1209: 我個人感覺,過年給辛苦收垃圾的清潔隊員一點紅包,就 03/07 11:50
→ ceres1209: 要弄到犯罪也很好笑,就不能解釋成正常社交禮俗嗎? 03/07 11:50
→ ceres1209: 清潔隊員是能幹啥有害官箴的事了03/07 11:50
噓 tmwckebbhf: 難道連喝杯民眾送的飲料(約市價25元)也要被法辦?03/07 11:55
推 payeah: 幸苦的東西可多了,那很多東西都可以給後謝了...03/07 12:07
→ xu3: 我有個疑問 隔壁是麵包店之類的 會把賣不完的麵包拿來 03/07 12:07
→ xu3: 來 這樣有犯法嗎 麵包店是說沒人吃也是丟廚餘 03/07 12:08
偶爾送又無公事糾葛,ok的,可以吃。
推 payeah: 請他送給其他民間單位吧03/07 12:10
→ payeah: 你如果是衛生局、工商管理單位、稅務機關,收了真的是落人03/07 12:11
→ payeah: 口實...03/07 12:11
推 jarvisbrett: 建議廠商的一滴水都不要喝啦 03/07 12:14
※ 編輯: cat886688 (159.65.131.35), 03/07/2019 12:19:05
噓 payeah: 「偶爾送又無公事糾葛,ok的,可以吃。」不要亂教好嗎?03/07 12:20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46407#lawmenu
推 ceres1209: 很多單位尤其是有決策權的單位,真的是最好連水都別喝03/07 12:22
→ ceres1209: ,我個人也是不會喝的,但清潔隊員我覺得不一樣,他們03/07 12:22
→ ceres1209: 難道會因為你有包沒包就收或不收你的垃圾嗎,大家過年03/07 12:22
→ ceres1209: 體貼一下,包個紅包給清潔隊員,感謝他們,並不為過03/07 12:22
噓 het97306: 屁一堆,真的抓了行賄者再說03/07 12:57
→ het97306: 再說一次,嚴刑峻法陷公務員於不義,之後再選擇性辦案 03/07 13:00
→ het97306: ,為何不把行賄公務員的罪也加重刑責1/2呢? 03/07 13:00
→ cchsiao: 釣魚文又來了 樓上某幾樓別傻傻的被釣到03/07 13:12
→ theiceking: 乖,誰說的都不算,法官說了才算,所以都別收最安全 03/07 16:07
→ theiceking: 他說可以法官說不行,你被抓樓主不會負責的03/07 16:09
※ 編輯: cat886688 (206.189.88.124), 03/07/2019 16:35:14
→ phyfeynman: 廉政規範是法律嗎?法官判決會鳥廉政規範嗎?03/07 17:40
這個規範是命令,公務員須服從命令,依規範第十九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
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推 deviLINside: 最重要最厲害一句沒寫:行賄者行賄後自白,可以判無03/07 18:42
→ deviLINside: 罪。03/07 18:42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位階問題
本規範的另一個意義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中的「賄賂」及「不正利益」,在司
法院21年上369號判例所定義下,前者指「賄賂」指的是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
,後者「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判
例」並不是「法規命令」,卻在司法院的所屬各級法院內,有拘束法律構成要件的效力。
而行政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可不可以說成是賄賂罪相同內涵的特別規範?同樣在補充
賄賂罪客體的命令規範衝突上,雖然也會產生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適用阻卻違法與否的問題?因為本規定所指的是「行為人行為規範的合法性本身」,或是
法令衝突間的不同機關間裁量的法律適用關係?我们並不全然知道法務部或其執行機構會
作如何的選擇?畢竟本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四點但書第(四)款規定:「因訂婚、結婚
、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
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中,必須是對於有利害關係者,且係
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就法律上有利害關係而在「職務上不作為」而言,如
果第四點但書第(四)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是浮動的標準,那麼豈不公然成為政
商假藉機會違法饋贈洗錢的出口。在小市民的眼中新臺幣3000元與100萬元代表的意義當
然不同,而這會不會成為法律上的漏洞,即可能因此使此一法令賦予權限,在作法及民眾
觀感上因合法饋贈區分等級過大,而因此產生法律適用上的不明確,及社會法律道德上的
強烈譴責,相信這都是大家在適用法令的位階比較上所不願意見到的差別吧。
※ 編輯: cat886688 (206.189.88.124), 03/07/2019 20:22:17
推 ken327639: 大大你好,有關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內容中的金額怎03/08 09:46
→ ken327639: 麼是500元?不是三百元嗎? 03/08 09:46
500元
推 voicert: 可案例一並沒有收下廠商贈與的禮品,這樣有對價關係嗎? 03/08 12:22
是送禮的老王被移送法辦
※ 編輯: cat886688 (159.65.131.29), 03/08/2019 15:44:06
噓 phyfeynman: 難道收少於500就沒事嗎? 03/09 18:57
推 b852258: 重點是有對價關係吧,不然餐廳送一盤小菜也要法辦嗎 03/12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