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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文章提到繼承家業問題。 本魯想到現在其實不少企業面臨二代接棒問題,而少子化結果可能讓公務員成為唯一繼承 人,這該怎辦? 搜尋網路找到以下函釋: 字號:銓敘部 90.04.18. 90法一字第2016440號書函公(發)布日:090.04.18 公務人員依法繼承或接受贈與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者,非本身之經營商業 或投資行為。 但應即依規定處理並降低其持股比例事宜。 按照函釋就是要把持股賣掉。 本魯不是人事,也非法令法務專長,但感覺怪怪的,難道就不能當持股超過10%的非執行業務 董事嗎?這因繼承而來的公司,現行法令感覺強迫要把持股非自願賣掉,或者把公司收起來 ,那原本員工不就要資遣?企業也有其社會責任啊! 法令對公務人員的要求真不是普通的高標準,一方面又砍你年金不手軟,真是好木奉木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32.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3435513.A.14D.html
leoth: 好問題,掛另一半的名下或兒女的名下,可以嗎? 03/24 22:16
HtcNewOne: 把持股移轉到其他家庭成員吧 03/24 22:32
HtcNewOne: 如果太太也是公職但未持股 就平均一下到1成以下就好 03/24 22:33
HtcNewOne: 不然就移轉到不適用相關規定的成員 03/24 22:33
TEYU21: 有這種煩惱其實很幸福啊啊啊啊啊啊 03/24 23:50
behideyou24: 基金會? 03/25 01:01
maniaque: 查查看信託吧..... 03/25 02:23
ken5566: 應即依規定??立即是多久?? 03/25 12:20
jennywalk: 轉給其他家庭成員不太合理說。 03/25 12:24
aguey: 可去打行政訴訟,然後再提大法官解釋 03/25 12:47
Lincoln: 持股超過10%已經可以有人事任命 03/25 12:52
maniaque: 個人認為信託,好比公職首長上任前信託其財產 03/25 15:54
maniaque: 換言之,暫時放棄對於股權運用支配的方式,應為可行之道 03/25 15:55
maniaque: 否則,可能會牴觸憲法財產權之疑慮 03/25 15:55
Amilous: 轉給家族其他成員 退休時轉不回XD 03/25 18:47
c902112: 如果有10%立馬辭職不幹 03/26 12:35
HtcNewOne: 結果總資本額才100萬 03/26 20:37
aa08175: 100萬資本額的公司可以股票上市嗎? 03/27 11:20
NoPush: 股份跟上市是兩回事 03/28 21:09
vTATv: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好像就有一個家裡是上市公司的...,但聽 03/30 02:46
vTATv: 說問完人事,懶得找麻煩就直接賣掉降到9.5%了 03/30 02:47
maniaque: 上市櫃的好處理,要是非上市櫃的,價格難估 03/30 09:16
cheerf: 我太太名下持股也常破10趴...只能忍痛賣 04/02 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