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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我的認知: 公告有一個等標期, 除了讓潛在廠商都知道(增加市場競爭性)的目的外, 我覺得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功能, 就是讓廠商審視招標文件 的合理性, 有沒有綁標的問題(道理跟公開閱覽一樣, 因此 公開閱覽的時間, 等標期可以縮短---> 立法的邏輯是一貫的) (2) 這樣一來, 假設廠商在等標期間內, 沒有來函表示意見(招標文件, 哪些怪怪的) , 之後也沒來投標 決標之後, 來異議申訴招標文件有問題? 這樣當事人適格否? 我認為當事人不適格, 因為他根本沒進入行政程序裡面 (a) 等標期間, 沒有來函提供意見, 所以機關並沒有駁回他的任何東西 , 他的權利沒有受到損害 (b) 沒來投標, 審標跟決標的決定, 也都跟他無關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對不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05.25.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4853059.A.9EF.html ※ 編輯: bota (27.105.25.200), 04/10/2019 07:42:52
q0513: 有遇過這種廠商,但因為有可能他是用A公司名義發函,用B公 04/10 11:10
q0513: 司來投標。已決標之後的回覆就可以寫的比較公式一點,畢竟 04/10 11:10
q0513: 決標的廠商能接受就好。 04/10 11:10
q0513: 最近也遇到嫌等標期短的廠商....還沒決標前只能配合免得去 04/10 11:12
q0513: 審議小組很麻煩(嘆) 04/10 11:12
maniaque: 用41條回復異議當事人就好 04/10 11:29
maniaque: [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 04/10 11:30
maniaque: 既然程式部分已經不合,就回覆這些,實體(文件問題)不回 04/10 11:31
eno4022: m大說的沒錯,形式要件不合就可以直接打槍了,不用考慮 04/10 19:03
eno4022: 當事人適格與否 04/10 19:03
OolightoO: GPL75-1-1: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 04/10 19:58
OolightoO: 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 04/10 19:58
OolightoO: 計。但不得少於十日。細則105: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 04/10 19:59
OolightoO: 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04/10 19:59
awanderer: 尚不可一概而論 04/10 20:07